廣州商學院章程

廣州商學院章程

廣州商學院章程是為了確立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的運行機制,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別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董事會,第四章 學院院長,第五章 教學與科研管理,第六章 黨、團、工會組織,第七章 教師和職工,第八章 學生,第九章 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第十章 學院變更、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立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的運行機制,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廣州商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學院地址:廣州市蘿崗區九龍鎮康大教育園。
第三條學院的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學院辦學宗旨:遵守憲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與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適應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專門人才,把學院建設成為具有特色鮮明,在省內一流、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本科學院。
第五條學院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辦學形式:
(一)辦學規模:全日制本科生保持10000人左右;
(二)辦學層次:本科;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兼有成人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網路教育。
第六條學科門類設定:學院明確以經濟學科和管理學科為主體,經、管、文、法、工、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和設定學科和專業。
第七條學院舉辦者: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
第八條學院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學院堅持辦學的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公益性非營利機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院的舉辦者是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學院董事會董事;
(二)依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式與許可權參與學院辦學和管理活動;
(三)學院終止辦學後,取回出資財產;
(四)依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舉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提供學院辦學及發展所必要的辦學條件;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依照《華南師範大學與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關於終止合作舉辦華南師範大學增城學院暨善後事宜的協定》規定,學院在過渡期內首屆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代表2人、華南師範大學代表2人、院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和獨立董事1人組成。
過渡期結束後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代表4人、院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和獨立董事1人組成。
獨立董事由社會知名人士擔任。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在董事會工作時,董事會可作調整或補充。因董事離任而變更董事的,繼任董事的任期為剩餘任期。
第十五條學院董事長由舉辦者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三)擔任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副院長;(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主要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包括教學、學生管理、科研、人事、財務和資產等);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批准學院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二)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1/2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可做出決議:
1.院長的任免;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批准學院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討論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6.法律或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為召集、主持會議。
應當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沒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推選1名董事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四)董事會會議召集人應於董事會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事由及議題通過董事會秘書通知全體董事;
(五)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及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前向主持人交驗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委託董事的權利。委託其他董事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就受託董事的行為承擔責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籤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保管。

第四章 學院院長

第十九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副院長在其分管範圍內開展工作。
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院長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匯報;
(二)擬訂學院年度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報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訂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學院發展的實際需要,主持擬訂用人計畫和教職工編制;
(五)依據管理制度,聘任、解聘以及獎懲學院教職工及其他工作人員,提請董事長聘任或解聘學院中層管理人員;
(六)主持學院日常工作,組織教學、科研、行政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質量;
(七)做好學生管理工作,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八)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院長應向董事會會議報告上一學年度學院工作。院長應及時向董事會通報學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 教學與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條學院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與政策,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制定套用型人才培養方案,自主設定專業,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教學內容遵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嚴格按照制定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以先進的教育教學理論指導人才培養工作,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和模式,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五條學院建立健全科研創新體系,積極支持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企業、科研院所的合作,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鼓勵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高科研水平,促進套用型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六條學院積極吸納社會資源,通過技術合作、科學研究等多種方式,共建實訓基地,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十七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學院保障教學投入,並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保障與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和對學院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二十九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管理機構。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研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處理學術糾紛。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建設、教學質量監控、教學管理以及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等進行審議。

第六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學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中共廣州商學院委員會。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開展黨建工作。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三十二條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工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組織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教師和職工

第三十三條學院實行教師聘任制度,自主聘任教職工,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學院和教職工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學院依法為在職教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四條學院在院長的主持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辦學實際需要,自主確定用人計畫。用人計畫經董事長批准後,面向校內外自主招聘。聘任的教職工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任職的資格和條件。
第三十五條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國家、廣東省及廣州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擔任教師者必須持證上崗,不具備教師資格者不能從事教學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院重視教師隊伍建設,逐步採取有力措施,最佳化教師隊伍結構,提升教師專業化水平,努力造就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教師隊伍。第三十九條學院對受聘教職工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學院對在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教職工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依據國家關於外籍教師的聘用和管理規定,學院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自主聯繫,並確定聘用外籍教師的人選。

第八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學院嚴格按照國家,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招生。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肄業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獲得相應學位證書。
(二)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校園文化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享受學院提供的心理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二)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獲得貸、助、獎學金者履行相應義務;(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院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獨立設定會計賬簿,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監督及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學院辦學經費由董事會籌集,其主要來源是: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學院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七條 根據學院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598,842,078.72元,其中,舉辦者投入363,222,941.00元。學院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院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院資產。
第四十八條學院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四十九條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學院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董事會換屆、學院院長更換或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董事長、院長、常務副院長、財務負責人離職、離任應接受審計。
第五十一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條依據章程規定,學院舉辦者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學院辦學結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辦學結餘是指學院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章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五十三條學院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舉辦者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若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學院收取費用高、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並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則學院舉辦者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於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五十四條學院應在確定舉辦者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學院董事會應當根據本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舉辦者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學院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學院按照國務院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章 學院變更、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學院的合併、分立與終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進行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八條學院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院的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九條學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終止辦學:
(一)舉辦者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二)學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第六十條學院終止時,應該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理剩餘財產。
第六十一條學院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培訓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學院終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學生繼續就讀。
第六十三條學院的終止,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並報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四條學院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由以下程式:
(一)由董事長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聯合提議,提出修改條款;
(二)修改條款須經董事會會議審定通過後方為有效;
(三)修改條款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需經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準。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華南師範大學增城學院轉設為廣州商學院並經審批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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