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規

廣告法規是經營廣告應遵循的法律規定,具有嚴格的強制性和行政限制。廣告法規屬於政治行政法規範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以國家強制性的手段來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違反廣告法規,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其內容如下:專業廣告的廣告公司和兼營或者代理廣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承辦外商廣告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私人不得經營廣告業務,廣告內容必須清晰明白,實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蒙蔽或者欺騙用戶和消費者。廣告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設定、張貼:(一)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損我國各民族尊嚴的;(三)有反動、淫穢、醜惡、迷信內容的;(四)有誹謗性宣傳內容的;(五)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外國企業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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