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倫理綱要

廣告倫理綱要是為加強對廣告的管理和監督,1914年,日本廣告聯合會制定了《廣告倫理綱要》。規定對虛偽和帶有欺騙性的廣告要嚴加取締,並按《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或拘留。《綱要》雖不是日本政府頒布的法律,但其在調整廣告方面起了一萣作用。1940年,政府頒布了《日本廣告律令》,宣布對廣告實行管理,同時也規定了各項管理條款,取代了《綱要》。

廣告管理機關是依法對廣告刊戶和經營單位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的組織機構。在中國,廣告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其職能是:(1)負責貫徹執行《廣告管理暫行條例》,檢查督促《條例》的全面實施;(2)根據《廣告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審查、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並對廣告經營單位的業務活動實行檢查和督促管理;(3)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負責處理廣告違法案;(4)鼓勵和保護人民民眾對廣告刊戶和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5)組織、指導、推動廣告經營單位提高和改進服務質量,總結與交流經驗,提高廣告宣傳的水平;(6)負責廣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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