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發布日期為1991年11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1-11-09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1]綜217號 

【生效日期】1991-1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1年11月9日廈府〔1991〕綜217號)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管理的決定》和我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鋼材市場經;國務院鋼材市場領導小組批准建立,在市生產資料貿易中心(廈禾路819號)設定交易廳,是國家控制下的有領導、有組織的對外計畫外鋼材(包括生鐵、有色金屬等,下同)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鋼材市場由市物資部門主辦,市計委、工商、物價、稅務、審計、銀行、財政等部門依法參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下列鋼材必須通過市場銷售:
1、縣以上鋼材生產企業自銷的鋼材(由國家和市物資部門組織的產需銜接和統籌資源的除外);
2、進口的鋼材(不包括經貿部門以進養出的和省市納入導向安排的減免稅進口的鋼材);
3、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
4、用廢鋼材加工串換的鋼材;
5、使用單位庫存多餘,因品種規格不對路,各級主管部門供銷機構銷售的確屬本系統多餘的鋼材;
6、合法經營單位從市外組織調入的鋼材;
7、非生產經營或非使用單位,經市計委審查批准,市工商局核發一次性經營臨時執照的鋼材。
第五條下列鋼材銷售可以不通過鋼材市場:
1、縣及縣以下鋼鐵企業用自產鋼生產的鋼材;
2、各級物資企業及其供應網點直接供套用戶和按物資管理部門指定方向銷售的鋼材;
3、各部門供銷機構及其網點供應本部門直屬直供企業的鋼材;
4、受物資部門委託的縣以下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和縣以下供銷社,按核准的經營範圍銷售的鋼材。
第六條入場經營資格的審查
1、進場交易者必須是經過審批,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經營企業,生產鋼材的企業和使用鋼材的單位。
2、按第四條規定出售鋼材的銷方,原則上必須進場設點、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副本)及有關證件,向市場管理辦公室申辦入場登記手續後,方可亮牌出售。
3、出售第四條規定所列第4至第5項內容的鋼材,銷方必須在銷售前向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領取《鋼材調劑、串換、經營審批表》,經銷方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後,方可入場銷售。
第七條進場鋼材的交易原則和交易方式
1、進場交易活動應在國家產業政策傾斜供應原則的指導下進行交易,優先滿足本市生產維修、出口創匯、優質名牌、市場熱銷產品和重點的基建、技術引進等項目的需要。
2、交易方式可採取現貨或期貨交易;也可採取產需直接成交;也可委託相應經營範圍的物資經營企業或委託市場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調劑、代結算。
3、場內交易必須做到資源、價格、交易、結算“四公開”,不允許現金交易。
第八條進場鋼材的流向(銷售對象)
1、鋼鐵生產企業按規定自銷的資源,可銷售給合法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生產企業。
2、物資經營企業,可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也可銷售給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物資經營企業。
3、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和使用單位其庫存多餘或品種不對路的資源,可直接交給使用單位和有直屬、直供任務的物資供應機構,也可交物資經營企業收購或代銷。
4、非生產、經營或非使用鋼材單位,經批准一次性經營的鋼材資源,只能銷售給批准的對象。
5、物資協作聯營企業組織的開發資源,原則上應銷售給使用單位。
第九條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1、投放市場的鋼材一律實行明碼標價,成交價原則上供需雙方協商議定;國家或省有規定統一最高限價的,按規定執行。
2、投入市場的鋼材必須持有生產企業開具的產品合格證或質保書(進口鋼材則要有商檢證書);沒有產品合格證或質保書的產品或具有使用價值的次品由銷售單位出具質量說明書。
3、按國家規定必須進入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原則上應通過銀行結算,不得現金交易,並一律使用經物資部門加蓋“廈門市鋼材市場專用章”的統一發票專本。
4、市場鋼材資源量大、交易頻繁的銷售單位,必須在銷售前及時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按月申報預期銷售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生產廠名、地址等,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及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後發放相適應的統一發票專本。銷售單位銷售後定期以月報形式向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實際銷售情況。
市場內的其他銷售單位銷售鋼材,統一由鋼材市場服務機構代開發票。
5、凡在鋼材市場上現貨交易的鋼材,銷售單位(包括市場服務機構)開具的發票必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核檢驗訖,加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鋼材交易驗證專用章”後方能生效。否則,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運輸部門不得為其運輸。
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驗證蓋章的銷售發票是企業銷售鋼材合法交易有憑據,除有其他特殊情況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不再重複檢查。
6、凡在鋼材市場上期貨交易的鋼材,銷售單位必須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製的經濟契約文本,並及時會同購方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場管理機構申辦鑑證手續。
7、經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的經營單位,也可不進場設點銷售,但要服從市場管理辦公室的統一管理,使用鋼材市場統一發票,其單筆鋼材交易量在10萬元以上必須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到鋼材市場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市場管理機構申辦驗證蓋章;每月定期以月報形式向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實際銷售情況並交驗當月統一發票存根。
8、市內有關單位(部門)組織鋼材展銷會、調劑會;應由主辦單位事先向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由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員到會依法監督並辦理驗證蓋章。
9、納入市場統一管理成交的鋼材,銷售單位必須照章納稅。除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外,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市場管理辦公室可按成交額1.5―2%的標準向銷售單位收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服務和辦公辦案費用等支出。
10、經市計委審批的計畫內外鋼材相互串換銷售或計畫內轉計畫外銷售的價差收入,不得進入企業利潤,必須單獨立帳,專項使用,使用單位的價差收入,用於購回同類適用品種的價差補貼。
第十條下列交易行為為非法交易
1、無照經營;
2、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
3、不使用統一發票或不開發票的現金交易;
4、擅自將計畫內鋼材轉為計畫外銷售;
5、在鋼材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假充真;
6、為鋼材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及其他方便條件的,或為其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契約的;
7、就地倒賣鋼材,或以協作、串換為名倒賣牟利;
8、加價倒賣訂貨契約或提貨憑證,利用經濟契約騙買騙賣的;
9、在交易活動中偷漏稅費;
10、違反國家和省最高限價或巧立明目亂加價收費的;
11、不按規定進入指定場所公開交易,逃避監督管理的。
第十一條法律責任
1、構成前條第1、2、3、4、5、6、7、8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構成前條第3、6、9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稅務局、海關依照規定查處。
3、構成前條第10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查處。
4、構成前條第11項違法違章行為的,由市場管理辦公室轉請有關職能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具體管理措施,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直接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廈門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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