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於2000年發布實施,旨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2號
  • 發布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9-01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13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92號)
《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朱亞衍
二000年八月八日
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職責分工,將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落實到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將本部門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由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進行監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指導、監督、協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
第五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明確責任,並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製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和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許可權。
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應當客觀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情節、後果等具體情況細化相應的處罰幅度,不得濫用權力。
第七條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進行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依據,並對受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中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個人承擔。
第九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加強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教育。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依照《廈門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彙編成冊,以方便宣傳和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步驟、方式、時限等程式要求進行行政執法。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許可權、職責、標準、條件、程式以及收費等情況公布於眾,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制度,由專門機構或人員受理投訴案件,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定事項不得超出制定機關的職權範圍;
(二)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三)不得違法為本機關設定權力或對管理相對人追加義務;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制度,並於每年一月份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
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全年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按計畫開展執法檢查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引起國家賠償的,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其他部門執法的,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並將委託書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備的執法委託書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通知委託機關予以補正或者自行撤銷:
(一)委託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
(二)委託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三)受委託部門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四)委託手續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十九條領取國務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領取證件後30日內將申領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各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及時修正或者廢止;也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變更或撤銷規範性檔案,應當製作變更或者撤銷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市制定的法規、規章實施滿―年後,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該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實施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各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將前半年本區和本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報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將前半年全市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罰款金額個人在1萬元以上,單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報備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理決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對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審查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材料。經審查,發現重大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應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執法監督建議書。原決定機關在接到執法監督建議書後,應當對該處理決定重新覆核,並在15日內回復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的追究責任的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報市行政監察機關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日常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違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提出執法監督建議書,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市人事、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接受建議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2個月內作出處理。
行政監察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可以直接給予糾正或者建議給予糾正;對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統一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評的範疇,並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對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評議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對其所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2000年8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公布 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職責分工,將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落實到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將本部門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由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進行監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指導、監督、協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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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明確責任,並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製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和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許可權。
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應當客觀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情節、後果等具體情況細化相應的處罰幅度,不得濫用權力。
第七條 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進行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並對受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中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個人承擔。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加強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教育。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依照《廈門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彙編成冊,以方便宣傳和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步驟、方式、時限等程式要求進行行政執法。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許可權、職責、標準、條件、程式以及收費等情況公布於眾,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制度,由專門機構或人員受理投訴案件,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定事項不得超出制定機關的職權範圍;
(二)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三)不得違法為本機關設定權力或對管理相對人追加義務;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制度,並於每年一月份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
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全年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按計畫開展執法檢查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引起國家賠償的,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其他部門執法的,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並將委託書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備的執法委託書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通知委託機關予以補正或者自行撤銷:
(一)委託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二)委託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三)受委託部門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四)委託手續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十九條 領取國務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領取證件後30日內將申領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及時修正或者廢止;也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變更或撤銷規範性檔案,應當製作變更或者撤銷決定書。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前將規範性檔案文本以及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等材料一併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不得發布,擅自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市制定的法規、規章實施滿一年後,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該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實施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將前半年本區和本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報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將前半年全市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罰款金額個人在1萬元以上,單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報備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理決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對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審查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材料。經審查,發現重大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應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執法監督建議書。原決定機關在接到執法監督建議書後,應當對該處理決定重新覆核,並在15日內回復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的追究責任的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報市行政監察機關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日常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違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提出執法監督建議書,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市人事、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接受建議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2個月內作出處理。
行政監察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可以直接給予糾正或者建議給予糾正;對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統一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評的範疇,並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評議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對其所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2000年8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職責分工,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將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確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由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進行監督、考核的制度。”
⒉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三款:“市機構編制部門具體指導、協調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工作。”
⒊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後,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將確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明確責任。”
⒋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每項執法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以清單形式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和政府網站等載體公布。”
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各區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區或本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報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⒍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作出罰款決定的”。
⒎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日常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違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提出執法監督建議書,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建議有權作出處分決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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