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廈門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已經於2012年8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廈門市政府
  • 發文字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廈門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公告

為加強窨井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廈門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窨井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燃氣、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號等各類管線的檢查井、閥門井、進水井及其井蓋(板)、井框、井箅等設施。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窨井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窨井設施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窨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窨井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窨井設施管理相關經費納入預算,保障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保障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的相關經費。

第五條

窨井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並儘量設定在綠化帶、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等機動車輛不易碾壓的位置。

第六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規範。井蓋(板)、井框、井箅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
推廣使用統一規格的井蓋(板)、井框、井箅。

第七條

窨井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窨井設施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在窨井設施竣工驗收後60日內將窨井設施的設定地點、數量、規格、編號、分布圖以及委託的維護和管理單位等相關資料報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備案材料齊全的,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噹噹場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告知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補正。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窨井設施信息系統,積極推進窨井設施管理的數位化和信息化,並逐步實現與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以及其他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的信息共享。

第十條

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維護和管理單位是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的責任單位。
尚未建成或者已經建成但尚未移交產權單位的窨井設施,建設單位視為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的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檔案以及日常巡查台賬制度,配備維護和管理人員;
(二)在窨井井蓋(板)上標明產權單位標識或者使用性質,不得混用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板);
(三)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窨井井體內壁設定標有單位名稱、編號及搶修電話的統一規格的標誌牌;原有窨井井體內壁未設定標誌牌的,應當限期補齊;
(四)對出現井蓋(板)、井框、井箅丟失、損毀、移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窨井設施,及時予以補缺和修復;
(五)對廢舊、破損的窨井井蓋(板)、井框、井箅統一回收處理,對廢棄的窨井設施及時採取填埋等措施處置;
(六)對窨井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燃氣、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號等專業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24小時值班電話,並配備應急搶修人員。

第十二條

窨井設施出現井蓋(板)、井框、井箅丟失、損毀、移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置:
(一)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的,應當立即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警示標誌,通知相關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按時補缺和修復;
(二)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的,應當立即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警示標誌。屬於其維護和管理的,應當按時補缺和修復;不屬於其維護和管理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由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通知相關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按時補缺和修復;
(三)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的,可以向“110指揮中心”、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相關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舉報。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接到通知或者舉報後,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警示標誌,對於丟失、損毀、移位井蓋(板)、井框、井箅的,應當在24小時內補缺和修復;對於窨井井體下沉、塌陷的,應當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四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窨井設施補缺和修復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補缺和修復或者在24小時內無法查明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代為補缺和修復,所需費用由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設定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或者住宅區、開發區內的窨井設施未按時補缺和修復或者在24小時內無法查明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的,相關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代為補缺和修復,並將處置情況報告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缺和修復所需費用由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燃氣、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號等專業管線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提供一定數量的窨井井蓋(板)、井框、井箅的備用件。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專業管線管理單位反饋井蓋(板)、井框、井箅等備用件的使用和庫存情況。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擅自移動和非法收購窨井井蓋(板)、井框、井箅。

第十七條

對盜竊、損毀和非法收購窨井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向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未按時將竣工驗收後的窨井設施相關資料報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按每個井蓋(板)、井框、井箅處1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處1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盜竊、損毀和非法收購窨井井蓋(板)、井框、井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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