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

《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經2009年11月26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分總則、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
  • 時間:2009年11月26日
  • 地區:廈門市
  • 通過單位: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
  • 批准單位: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 內容: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等
規定全文,修改的說明,

規定全文

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
(2009年11月26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2月26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等三部法規的決定》修正,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建設海洋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海陸統籌、集中協調、科學決策的原則,組織各有關部門建立海洋及海岸帶綜合管理機制,具體工作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漳州、泉州、龍巖市人民政府和金門地區的協調,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機制,共同做好廈門灣及九龍江流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第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嚴格控制填海造地和圍海行為。圍海、填海等與海洋生態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和其他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第五條 實行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本市海域環境容量,會同環保、漁業、海事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及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支持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海洋環境管理,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海洋生態建設、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及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等海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開展海上聯合執法,實行溯源追究查處。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下列違法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採取暫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海上污染事故;
(二)濱海沿岸的碼頭、度假村、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水、污染物、廢棄物;
(三)其他違反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暫扣、封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九條 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或者破壞海洋生態、海洋生物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委託的依法成立的公益環保組織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本市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破壞海洋生態、海洋生物資源、海洋保護區的損害賠償標準,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管理全市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網路和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應當納入全市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評價本市海洋環境質量,經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後發布本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赤潮、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和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海洋、漁業、海事、環保、港口、衛生、工商、檢驗檢疫、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做好海洋災害、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海洋環境保護信用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上作業單位的海洋環境保護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每年向社會公布海洋環保誠信單位和警示單位名錄。
海洋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程式等具體辦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對被列入海洋環保誠信單位名錄的,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政策扶持和榮譽表彰。
對被列入海洋環保警示單位名錄的,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投融資涉海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在其申請發行股票等依法需要出具環保證明檔案活動時,有關部門不予出具環境保護核查合格證明。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建設規劃,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廈門海域開採海砂。
禁止在廈門海域中華白海豚保護區、文昌魚保護區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禁漁區進行捕撈。
嚴格控制在廈門海域從事水產養殖。
第十六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和保護海洋環境的需要,制定濱海岸線保護規劃,並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禁止任何改變鰲冠濱海自然岸線、環島路濱海沙灘岸線、鼓浪嶼島嶼岸線和東嶼灣岸線的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濱海濕地、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按照程式選劃、建立同安灣西側、下潭尾等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七條 鼓勵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增殖放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適合本市海域的增殖放流物種名錄。列入增殖放流物種名錄內的物種的規模性放流活動,應當提前十五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
禁止放流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種名錄內的物種。
第十八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組織對海洋環境和生態影響程度進行評估論證,根據評估論證結果提出相應的海洋生態補償意見,並監督實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海洋生態補償的實施細則。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海域及涉及用海區域的建設、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時,應當編寫與該規劃有關的海洋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在該規劃的審查階段,應當徵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適時開展區域環境累積性影響評價。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對西海域、同安灣、杏林灣、馬鑾灣、五緣灣等海灣開展環境累積性影響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外,在鼓浪嶼、篔簹湖、環島路外側、五緣灣、杏林灣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區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和中水回用率,減少向海域排污。新建、改建污水處理廠必須配置除磷除氮設施。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類污水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市政污水管網。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海上疏浚、清淤活動應當開展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用於工程建設的疏浚、清淤物應當按照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時間、條件和地點傾倒。
從事海上疏浚、清淤活動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疏浚、清淤情況,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在港口水域範圍內航行、作業的船舶,遮蔽航區的船舶,以及在海事主管部門確定的特殊航線或者水域內航行、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排污設備實施鉛封,並接受海事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在港口停泊的漁船,應當對其污染物、廢棄物實行集中收集處理,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關於污染物、廢棄物的集中收集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海事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採取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未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未提供相應經濟擔保的,船舶不得開航。
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船發生上述情形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公布海洋環境污染風險重點防範單位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更新。
海洋環境風險重點防範單位,應當自重點防範單位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急預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能有效防範海洋污染風險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海洋生態破壞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海洋生態破壞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廈門海域開採海砂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立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廈門海域禁漁區進行捕撈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業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規模性放流列入增殖放流物種名錄的物種未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業執法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放流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種名錄內的物種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業執法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在海上傾倒疏浚物、清淤物的,按非法傾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如實記錄、未報告或者未如實報告疏浚、清淤情況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拒不接受鉛封管理或者擅自啟封的,由海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漁船對其污染物、廢棄物未實行集中收集處理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業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我就向省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關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等三部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自2013年起,國務院多次作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並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2013年6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多次通過相關決定,集中修改四十多部法律,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保障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畫》提出,要有重點地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推動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後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機制。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對有關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法規修改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為此,廈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對現行有效法規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集中進行了清理。
本次法規清理的思路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法規中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修正。一是法規中有關審批條款原上位法依據已經修正的,按上位法新規定修改;二是屬我市創設而沒有上位法依據的,儘可能予以取消;三是此次修改主要是取消或修改行政審批事項,其他內容基本不涉及。
二、修改的工作過程
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題詢問。2015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成立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此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法規清理工作方案》,決定將我市1994年至2015年8月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按照人大各專委會職責範圍分類,由各專委會根據法規主要實施部門分發給市直有關部門,要求各部門限期自查,由此展開對我市法規行政審批事項設定情況的全面清理工作。
根據集中清理、分批修改的安排,依據各部門和各專委會的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議將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等三部設區的市法規,首批列入立法計畫,啟動修改程式。在多次論證並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建議後,於2016年2月2日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座談會,邀請省消防總隊、海洋漁業廳、國土資源廳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等參加座談,市人大法制委對座談會提出的意見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並認真吸納。
本《決定》已於2016年2月26日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關於對《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的修改。第十八條規定對涉海工程包括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審批。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審批主體發生變化,海洋漁業行政部門不再行使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據此,現將該條修改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組織對海洋環境和生態影響程度進行評估論證,根據評估論證結果提出相應的海洋生態補償意見,並監督實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海洋生態補償的實施細則”。
以上說明及《決定》妥否,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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