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辦法

《廈門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辦法
  • 日期通過:2008年2月14日
  • 實施日期:2008年4月1日
  • 適用範圍:本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
  • 主管部門:廈門港口行政部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遊客和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所轄適航水域利用船舶運載旅客從事旅遊客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是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水上旅遊客運管理工作。
旅遊、水利、海洋、海事、公安邊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水上旅遊客運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上旅遊客運經營水域的劃定,應當符合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

水上旅遊客運企業的開業、變更、增減運力和停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條

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按照依法核定的經營水域、航線從事相應的運載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水上旅遊客運包括:
(一)在廈金海域運載遊客從事觀光遊覽的特殊旅遊客運;
(二)在特定水域運載遊客從事休閒娛樂的客運;
(三)其他普通旅遊客運。

第七條

適航能力低於遮蔽航區或船齡超過25年的客船,不得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經營。

第八條

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需要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由主管部門制定新增運力計畫向社會公布,並採取招標方式投放。
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檔案應當列明船型、船齡、船舶設施及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等要求。更新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應當參加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經依照本辦法進行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按招標檔案規定予以優先更新。
主管部門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可以制定有償投放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停靠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客運碼頭,並與客運碼頭簽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碼頭停靠協定。
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的船舶航班,應當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通過與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簽訂契約實行統一管理。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的船舶採取“按船、按序、按時”的形式進行排班調度,實現“統一調度、統一電子票務、統一結算”,合理配置旅遊客運資源。

第十一條

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水上旅遊客運企業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高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者3個月的價格緩調期。

第十二條

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的旅遊服務培訓。

第十三條

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行業統計數據。

第十四條

客運碼頭、售票點等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為非法經營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提供客源配載等服務,不得向旅客收取運費差價及其他費用。
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船舶航班時刻表、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水上旅遊客運船舶經營的文藝表演、茶座、食品菸草出售等附加項目,應當合法經營,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六條

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在客艙醒目位置公布船名、船舶經營人及主管部門、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十七條

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船舶適航,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設定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保障安全生產。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船上安全巡查。

第十八條

在核定的特定水域經營休閒娛樂的客運企業,應當在經營水域布設航行標誌,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牌,配備救生員及專用救生艇進行巡邏。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遵守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船舶、碼頭等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員和減少財產損失。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及市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水上旅遊客運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標準及評定辦法,並組織船東協會、旅遊協會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和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標準及評定辦法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船東協會、旅遊協會及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

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客運碼頭、售票點等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為非法經營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提供客源配載等服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從事休閒娛樂的客運企業未在經營水域布設航行標誌或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牌,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三)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拒不整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通知客運碼頭等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按約定減少其旅遊航班班次。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水上旅遊客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水上休閒漁業的管理,由市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廈鼓輪渡及其他水上公共運輸客運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