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築廢土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市區建築廢土管理,確保市區環境優美整潔,根據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政府頒布的《市政管理暫行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通告》(第一號)的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149號
【發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1992-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建築廢土管理實施細則
(1992年6月8日廈府〔1992〕綜149號)

具體內容

為加強市區建築廢土管理,確保市區環境優美整潔,根據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政府頒布的《市政管理暫行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通告》(第一號)的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的建築廢土(建築土頭、民房修繕渣土),必須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內傾倒。
對數量較大的(10立方米以上),應先到監察大隊辦理傾倒有關手續。違者,分別給予以下罰款:
1、土堆每立方米罰款40元;
2、板車、手推車每車罰款50元;
3、翻斗車每車罰款100元;
4、汽車每車罰款150元。
第二條 凡是從事運載建築廢土的各種車輛(含人力板車)均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審查,符合保潔標準者發給合格證後,方可承擔運輸建築廢土的業務,違者分別給予以下罰款:
1、手推車、翻斗車每車次罰款5元;
2、人力板車每車次罰款10元;
3、1-3噸汽車每車次罰款30元;
4、4-5噸汽車每車次罰款50元。
第三條 單位和個人須在市區主幹道、次幹道或人行道上堆放或轉運建築土頭者,須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按批准的範圍、時間堆放、清運、保潔,違者課予每立方米60元罰款。
第四條 建築工地的出入口處應採取有效保潔措施,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環境污染的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通告》(第一號)處理。
第五條 嚴禁未經批准的單位或個人經營建築土頭的銷售業務,違者課予每立方米25元罰款。
第六條 凡單位和個人進行房屋新建、翻建、擴建,領取建築許可證後要與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簽定文明施工責任書,並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方可施工。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的單位、個人,不論何時進行開工建設,均應在取得用地許可證十五天內按照紅線砌築圍牆(牆高2米-2.5米),否則該用地被他人傾倒垃圾、土頭或雜草叢生而影響市容及環境衛生的,視為無主管理之曠地,由城建管理監察部門派員實施管理,所需費用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支付。
第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由廈門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分別給予查處。
第九條 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本市建築廢棄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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