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妥協案

康乃狄克妥協案(the Great Compromise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稱“偉大的妥協”。

美國擬定憲法草案期間,為了使大州與小州之間達成共識,康乃狄克州代表羅傑·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項折衷方案。

議會分成上下兩院
眾議院中每個州的代表數目由州內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隸的數目決定。
參議院中每個州都有兩個代表,由州議會選舉
這個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參議院享有一票的代價是人口較少的州可以在參議院中占有與其人口數量不相匹配的權利。無論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這個方案。另外,參議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認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眾議院。
五分之三妥協(Three-Fifths Compromise)
康乃狄克妥協案也基本解決了另外一個問題:奴隸的代表權問題。在當時奴隸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則更加普及。一些代表要求在國家範圍內廢止奴隸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對這個提案。更進一步,他們要求奴隸被計入用於計算代表眾議院代表數目的人口中。北方的代表反對這個提案,反對奴隸被計入。羅傑·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協是南北雙方的一個折衷[30]。
五分之三條款也顯示了南部州在會議中的影響。實際上並無選舉權的奴隸按五分之三計算說明了眾議院和選舉團的代表數目部分由奴隸主擁有的私有奴隸數目決定,實際上增加了奴隸主和南方在國會中擁有的代表權。
五分之三條款並未完全解決奴隸問題,在關於是否禁止奴隸貿易的問題上也有爭論(在當時的條件下,奴隸的壽命很短,需要從非洲補充)。最終達成的協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隸貿易,並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隸將被遣返。
其他問題
在依賴於農產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國會放棄了出口稅,但是獲得了管理貿易的權力。在組建法院問題上的分歧導致一個最高法院和國會創建法庭制度的創建。在最高法院成員組成上的妥協是法官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確認。
達成最終協定
儘管康乃狄克妥協在7月中達成,但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構的組成仍舊沒有解決。剩下的工作被轉移到一個5人的細節委員會。在孟德斯鳩法意》中論述的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下,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都致力於將權力分離,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建立平衡[31]。細節委員會在8月6日提出了最終的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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