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經2011年6月21日平頂山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6月28日平頂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7號印發。該《暫行辦法》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公物倉管理範圍及程式、公物倉資產使用和處置、監督檢查、附則6章21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字號:平政[2011]57號
  • 發文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政[2011]57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範、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有效運行機制,根據《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市財政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和執法執紀單位罰沒物品、涉案物品等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運作平台。
第四條 市財政局委託市資產清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中心)管理公物倉。
第五條 公物倉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託管理接受監督;
(二)短期儲備調劑餘缺;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管理公物倉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配置、收繳、調配、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監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執行制度情況。
第七條 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公物倉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公物倉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負責公物倉資產處置和收益上繳;
(四)負責落實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五)負責構建公物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打造公物倉資產信息平台,即時提供和發布公物倉資產信息,為提高公物倉管理水平提供技術支撐;
(六)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資產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公物倉資產管理制度,報市財政局備案包括:
(一)建立倉儲管理制度。對儲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卡管理制度,確保公物倉資產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會計核算制度。設立倉儲資產專賬,準確反映倉儲資產的原值、增減變動及收益等;
(三)建立盤點制度。對倉儲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防止資產腐爛、變質損壞滅失被盜挪用等;
(四)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使用期間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安全和完整;
(四)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公物倉管理範圍及程式
第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國有資產有:
(一)閒置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不需用的資產、過量占用的資產、長期不使用的資產等。具體包括交通工具、辦公家具、辦公自動化設備、專用設備、房屋建築物等;
(二)淘汰的資產。因技術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和《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平財辦資[2008]4號印發)規定的處置許可權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批的資產;
(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超過規定配置標準,應上繳或處置的資產;
(四)更新的資產。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購置資產後,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
(五)執法執紀單位罰沒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的資產;
(七)經批准,市財政負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的可循環使用的資產等;
(八)經批准合併的行政事業單位剩餘國有資產;
(九)其他應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覆檔案或備案材料,公物倉管理機構出具的接收資產的有關憑證核銷賬務。具體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閒置資產。每年年度末,各單位應當對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並於次年3月31日之前將本單位閒置資產報市財政局備案後繳入公物倉;
(二)淘汰的資產。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後,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和涉密性資產除外;
(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由各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制訂處置計畫,報市財政局批准後繳入公物倉;
(四)更新置換的資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新資產購置前,應辦理舊資產上繳公物倉的相關手續,置換後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五)罰沒及涉案物品。執法執紀單位應在案件結束後1個月內將罰沒物品、涉案物品繳入公物倉;
(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的資產。由使用單位負責清查登記,在機構撤銷後1個月內繳入公物倉;
(七)其他。
第十三條 公物倉管理部門在接收有關部門(單位)資產時,應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並向上繳資產單位開具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平頂山市市級政府公物倉資產接收專用收據》。
第四章 公物倉資產使用和處置
第十四條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包括調出和借用:
(一)調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年度追加經費購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市財政局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會同資產管理科審核後,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資產調出公物倉,由申請單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經批准,市級臨時機構和市財政負擔經費舉辦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涉及購置資產的,優先從公物倉調劑,公物倉不足安排的,由市財政追加預算,公物倉管理部門統一購置,使用單位從公物倉借用,按期歸還。
第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式處置:
(一)根據市財政局資產調撥通知,調撥給有關單位;
(二)不需用的倉儲資產,報經市財政局批准,採取公開拍賣、競爭性談判等方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閒置的倉儲資產、房屋建築物出租、出借,需報經市財政局批准。房屋建築物出租採用公開競拍、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運送成本較高的物品,報經市財政局批准,由市財政局會同資產管理中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並按規定程式處置。
第十六條 公物倉轉讓資產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經市財政局批准後,向市財政局報送轉讓資產清單和處置方案;
(二)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在網路或媒體上發布資產轉讓公告。
第十七條 公物倉處置資產的收入,扣除發生的相關費用後的餘額,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額上繳市級國庫。
公物倉運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會同市監察局、審計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省屬駐平單位應上繳的省級公物倉資產,按照《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委託省轄市財政部門接收管理駐鄭州市以外省屬單位上繳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的通知》(豫財資[2011]1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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