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憲法

平時憲法是“戰時憲法”的對稱。一些法學家以憲法的適用性為標準對憲法所作的一種形式分類名稱。指國家在和平時期制定並適用的憲法。規定和平時期國家的基本任務,國家的基本組織活動及其作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特點是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比較嚴格的程式。比戰時憲法結構更周密,科學性更強,具有更廣泛的民主。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屬此種類型。

封建法國領主法院在審判陪臣之間糾紛時,因採取爭訟雙方平等受審的原則,故名。審判時由領主主持法庭,並由與爭訟雙方等級相同的陪臣參加陪審。如對原告提出的起訴,被告人未提出反駁,判決就在有利於原告的條件下做出。如被告提出反駁,通常根據陪審人的證言和神明裁判的結果做出判決。但在涉及生命、榮譽和土地占有的重大案件中,往往採用爭訟雙方決鬥的方式解決,根據決鬥的結果,領主做出判決。如被告被判決無罪,原告就要適用被告有罪時可能遭受的同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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