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區城鄉建設局

平房區城鄉建設局是平房區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城鄉建設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房區城鄉建設局
  • 所屬地區:黑龍江哈爾濱平房區
  • 管理範圍:城鄉建設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黨委工作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
5、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6、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7、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和基層單位幹部進行教育和管理;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機關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8、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9、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二)行政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負責參與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
3、負責編制城建工程年度計畫和申報;負責協調解決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組織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工程量核對及上報,參與結算審定、竣工驗收、簽署工程竣工意見,整理竣工材料。
4、負責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舊城區改造;協調監察新建居住小區庭院配套建設,組織建管交接。
5、負責區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組織發包,監督工程實施,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6、負責區域內建築面積在規定限額內的小型工程招投標及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已建成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施工契約審查備案、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監督工作。
7、負責開發、建築、安裝企業行業管理工作。
8、負責參與編制鎮域建設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並指導規劃實施。參與編制村鎮建設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對市、區撥款的村鎮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負責組織全區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和產權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參與、協調城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城鄉建設節能減排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政策。
10、負責完成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人民民眾關於城鄉建設方面的提案、建議和信訪案件的承辦、催辦和反饋。
11、負責貫徹落實人民防空各項工作。
1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道路運輸管理,縣道建設、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制定全區道路運輸管理、公路管理規劃,負責制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近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13、負責組織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公路建設管理人員分別管理相應的工作;負責指導鄉道行業管理工作,編制鄉道建設規劃。
1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15、負責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資格審核工作。該職責由區城鄉建設局委託區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管理。
16、負責住宅物業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核准工作。該職責由區城鄉建設局委託區供熱管理辦公室(掛區供熱行政執法監察大隊牌子、掛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牌子)管理。
17、負責道路新建工程
18、負責對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
19、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哈爾濱市平房區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黨委領導重要講話、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經驗總結、規章制度、黨委決議、以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檔案起草、送發工作;負責黨委宣傳、信息報導工作;負責黨委會議的準備、記錄和議定事項的催辦、落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按照黨委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考察、管理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普法工作、綜合治理工作、防範邪教工作和信訪工作;負責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黨組織建設;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大事記、地方志和年鑑的編寫;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各項法律法規;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及提案答覆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組織城建重點建設項目決算和工程量的審核,組織報送審計部門;負責與資金管理、評審部門溝通協調;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勞資、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會計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資金的統一管理;負責做好城鄉建設融資工作;參與城建重點項目竣工驗收。
(三)建築工程管理科
負責轄區內建築安裝、裝修、市政工程企業的行業管理;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建築市場的管理,指導轄區內各基建工地的文明施工,並對違反文明規定進行處罰;配合市有關部門對建築、安裝、裝修等施工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並辦理年審手續;負責區域內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額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小型工程招標工作;負責轄區內已建成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施工契約審查備案、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造價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城鄉建設建築節能、工程建設過程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舊城區改造工作。
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方針減災工作,擬定防震減災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綜合防禦措施;負責對區群測群防工作的管理,依法保護地震預防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協助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地震行政執法,對不進行地震安全評價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對破壞地震監測設施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震情和災害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防震減災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公民對地震災害的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四)交通科(掛城鄉建設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根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全區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制定地方性交通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道規劃,協助鎮政府編制鄉道規劃;負責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對各種損壞公路、侵占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管理工作。負責交通戰備工作,在管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指令性搶險、救災、戰備等物資的運力;負責區交通運輸管理站和區公路管理站(掛地方養路費征費稽查所牌子)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城市建設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區城鄉建設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建設工程的協調和竣工驗收;負責完成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達的各項重點項目建設任務;協調監督新建居住小區庭院配套建設,組織建管交接;負責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村鎮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參與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參與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對市區撥款的村鎮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負責組織全區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和產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道路新建工程。
(五)人民防空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地區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地區防空襲預案和有關保障方案,加強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重要經濟目標信息檔案;制定防護研究性演練方案,組織演練和演習;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有效地組織指揮戰時城市防空襲戰爭和平時搶險救災行動;參與本地區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應急服務和保障;制定本地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落實人民防空通信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戰備值班制度,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作;依法參與審批和驗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按審批和驗收程式辦理新建、續建、加改、回填、維管、搶修等工程項目相關手續;落實人民防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區人防後方基地發展建設規劃,組織管理人防後方基地建設及平戰結合工作;依據國家對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管理本地區人防國有資產;嚴格執行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制度,依法收取義務工費、工程使用費;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市、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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