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晉雲訴李會霞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常晉雲訴李會霞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14日在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4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陽民初字第1015號
原告常晉雲。
委託代理人延子文,陽城縣北留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會霞。
被告梁雨賽。
委託代理人王趙榮,山西析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蔚,陽城縣鳳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晉雲與被告李會霞、梁雨賽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常晉雲於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常晉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常晉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常晉雲負擔。
審判長郭振先
代理審判員宋紅亮
人民陪審員焦鮮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焦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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