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廣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陵川縣
- 出生日期:1960-12-19
- 性別:男
- 住址:晉城市城區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立案調查,強制措施,雙開處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執行變更,
個人履歷
1980年9月—1984年9月,在晉東南地區印刷廠工作;
1984年10月—1987年10月,在晉東南地區、晉城市煤運公司工作;
1987年11月—2002年4月,在晉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歷任幹事、副科級經研員、正科級經研員、副主任職務;
2002年5月—2006年4月,任中共陽城縣委副書記;
2006年5月—2006年6月,任中共沁水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6年6月—2011年5月,任中共沁水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長;
2011年5月—2011年6月,任中共澤州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11年6月,任中共澤州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長。
晉城市人大代表、澤州縣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6月,山西省紀委監察廳對澤州縣縣長常廣智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貪污罪於2014年3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於同年3月2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04月29日,人民網訊息,經查,常廣智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收受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規定,常廣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19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廣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常廣智退繳的貪污款人民幣三十萬元及其孳息(以王波名義辦理的銀行卡記憶體款),由原偵查機關發還受害單位;被告人常廣智退繳的受賄款人民幣三十萬元,予以沒收,由原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常廣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並刑終字第203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5年8月12日,該犯被交付曲沃監獄服刑改造。
執行變更
2017年12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常廣智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採納。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刑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常廣智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