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保管

帳簿保管指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後,應將各種帳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帳簿保管
  • 概念:年度結束後,帳簿等編號歸檔保管
  • 法律責任:按照《征管法》處罰等
  • 遺失類型:非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
概念,法律責任,

概念

(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後,應將各種帳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帳簿(包括收支憑證貼上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銷毀。

(三)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法律責任

及稽查對策的探討
在日常稅務檢查中,經常存在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及記賬憑證,造成賬簿及記賬憑證丟失的行為,如何進行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爭論意見不一。一種觀點認為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應按照《征管法》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不應處罰。類似這樣的涉稅問題在近年稽查中屢有發生,特別是舉報案件查處中,舉報人明確無誤地指出賬簿憑證中的偷稅事實,但稽查時卻被告知賬簿及記賬憑證丟失了。
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不能簡單套用《征管法》的相應條款進行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而是應在確定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原因、責任、性質基礎上,再進行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現就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及稽查對策進行探討。為此筆者將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分為遺失、滅失、隱匿三種類型。
遺失類型:賬簿及記賬憑證的遺失,通俗的說也可稱為丟失,是由於疏忽或不可抗力而失去或失掉賬簿及記賬憑證。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非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可以稱為“善意的丟失”。如賬簿及記賬憑證因被盜、失竊、洪災、地震、海嘯、火災等造成的遺失。《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處罰。對未按照規定設定賬簿的行為,比較好理解。對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又包括哪些呢?《征管法》同時規定,納稅人對賬簿及記賬憑證的保管責任包括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以及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可見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並不是一種“未按照規定保管”的行為,《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應當處罰。按照法治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因而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前提下,不能對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但同為遺失,發票和稅務登記證件的遺失,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丟失發票和發票存根聯屬於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可給予處罰。《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但也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滅失類型:賬簿及記賬憑證的滅失,還包括擅自損毀、擅自銷毀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滅失就是使賬簿及記賬憑證不存在或使其消失,擅自損毀就是違反有關規定自行損壞或破壞賬簿及記賬憑證,擅自銷毀就是違反賬簿及記賬憑證的保管規定故意、自行毀掉或燒掉、毀滅賬簿及記賬憑證。滅失、擅自損毀、擅自銷毀賬簿及記賬憑證等行為,屬於《征管法》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可以稱為“惡意的丟失”。對此種丟失行為,《會計法》和《征管法》同時規定了應追究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賬簿及記賬憑證的滅失,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征管法》規定,擅自銷毀賬簿及記賬憑證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並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檢查期間,納稅人銷毀有關資料的,屬於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認定為偷稅,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類型:賬簿及記賬憑證的隱匿,是指納稅人為了某種目的,編造各種理由,故意將應當保存的賬簿及記賬憑證轉移、隱藏起來,躲避稅務機關的檢查。此種行為與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還是有區別的。隱匿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也可以稱為“惡意的丟失”。對此種丟失行為,《征管法》規定了應追究法律責任。《征管法》規定,在稅務機關檢查時,納稅人隱匿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屬於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認定為偷稅,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區分納稅人將賬簿及記賬憑證遺失或丟失、滅失或擅自損毀、擅自銷毀以及隱匿的定性處理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對“善意的丟失”沒有法律責任,“惡意的丟失”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稅務稽查中,如何界定賬簿及記賬憑證是遺失或丟失,還是滅失或擅自損毀、擅自銷毀,還是隱匿,即如何界定是“善意的丟失”還是“惡意的丟失”,這需要我們在稽查的實踐中多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用證據來佐證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行為的原因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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