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道學校規程

師道學校規程,偽滿洲國政權 1937年10月發布。分為教則、學科目及其程度、教科書、設定及廢止、學年學期教授日數、休業日式日、編制、設備、入學轉學休學退學畢業及懲戒、學資及畢業後之服務、教育實習機關、監督等11章,共50條。主要內容:(1)規定師道學校的目的和任務。(2)規定師道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其基本要求。“師道之學科目為國民道德、教育、國語、實業、歷史、地理、數學、理科、圖畫、手工、體育、音樂。”

對各學科的教學要求,基本上以國民高等學校的學科為標準。唯對教育學科提出特殊要求:“教育,以使學生學得關於教育之一般知識技能,尤應詳授初等教育之理論及方法,並學校管理法,使涵養其為教師之精神,自覺教育之於國家之重要性為要旨。”教育學科的內容應包括“心理學概論、兒童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史、教授法之概要、教育制度、學校之經營及管理、學校衛生之概要、學校教育與親職教育及社會教育之關係”。講授時“尤應詳授有關初等教育之事項,並應進行教育實習,指導初等教育所授之各科的教學法及教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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