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德行為規範

師德行為規範,是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簡稱。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8.31”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國小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進行了修訂,於二○○八年九月一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實施。總計六條。新頒布的《規範》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國小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德行為規範
  • 外文名:Norm of teacher's moral behavior
  • 實施時間:2008年9月1日
定義,背景,適用問題,

定義

也指湖北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範,具體是指湖北省教育廳於2010年9月16日發布的《湖北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範》在危急情境下不顧學生安危搶先逃生等十種行為被明文禁止。該省還將建立考評制度,對違反“十禁止”行為規範的教師,在各級各類表彰獎勵中實行“一票否決”,對有嚴重失德行為、影響惡劣者,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並予以解聘。

背景

危難關頭,讓誰先走?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學教師範美忠不顧學生安危,自己率先跑出教室,事後又高調宣揚其“自由主義”觀點,受到輿論的猛烈撻伐。教育部隨後修訂了《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首次增加了“保護學生安全”的規定。湖北此次發布的高校教師師德規範,則將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從中國小擴大到高校。

適用問題

由於中小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以職業道德的名義要求中國小教師承擔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符合現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文明準則。然而,在高校就讀的大學生絕大多數都是成年人,要求高校教師奮不顧身保護已成年的大學生的安全,可能是一種過當的道德義務。而且,不少大學生在行為能力上絲毫不弱於他們的老師,有的甚至明顯強於後者,比如一個年輕力壯的大四男生,肯定比一位白髮蒼蒼的老教授強得多,無論是從“強者幫助弱者”的自然道德看,還是從尊重長者、尊重教師的社會倫理看,在危急情境下,都應該是大學生努力救助教師,而不應該要求教師反過來救助大學生。禁止高校教師在危急情境下搶先逃生,實際上是把大學生當成了亟須救助的未成年人,這樣的師德行為規範嚴重脫離實際,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值得推敲。
還應當看到,《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教師“保護學生安全”,只是給中國小教師施加了一種道德義務,而非規定了一種法律責任。湖北省給高校教師施加保護大學生安全的義務,並準備以此為標準,出台“一票否決”乃至“撤銷教師資格並予以解聘”等嚴懲教師失德行為的措施,則相當於以師德行為規範的名義,給高校教師追加法律責任。
這是不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道德冒進”呢?如果把高校教師的道德義務無限擴大並轉化為法律責任,要求高校教師隨時準備著用自己的生命去保護學生的安全,否則就要受處分、被開除甚至蹲監獄,那高校大約只有請警察和軍人來兼任教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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