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公文文體種類之一)

帖(公文文體種類之一)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帖是中國古代官府下行公文種類之一,形成於南北朝時期,主要行用於唐、宋、明三朝。其效力隨朝代更迭有所調整,常見類型包括唐代的“堂帖”、宋代的“札子”及明代的“駕帖”“牙帖”等。

該文種在唐代屬於下行文書體系,屬於牒的簡化形式,功能上與符同為下行文書但發放對象更廣。帖文格式具有程式化特徵,首稱“某司、某事云云”,尾部標註“右下帖某處準此”並附年月日與官員籤押。明代“駕帖”需刑科簽發方可執行人犯處置,“牙帖”則作為交易中間人的營業憑證。

唐代發展為需宰相聯署的政事堂文書,宋代因避諱改稱“札子”。明代主要作為低級衙門下行文,清初沿用帖文體裁至中葉廢止。

基本介紹

帖的源流,帖的格式,

帖的源流

北朝民歌《木蘭詩》有“昨夜見軍帖,可汗大點兵”的句子,可見自南北朝起,帖成為下行文種。
唐朝政事堂對下指揮事宜的宰相判事文書稱為“堂帖”,據唐朝李肇《唐國史補》(下)記載:“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處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所謂“不次押名”是說堂案和堂貼都要宰相集體署名。
查記寫唐代生活的詩文,多見“堂帖”。如《舊唐書·文宗紀下》太和八年(834年)七月壬申:“堂帖中外臣僚,各舉善《周易》學者。”唐代黃滔有詩作《辭相府》:“從漢至唐分五州,誰為將相作諸侯。閩江似鏡正堪戀,秦客如蓬難久留。匹馬忍辭藩屏去,小才寧副廟堂求。今朝拜別幡幢下,雙淚如珠滴不休。”有小注曰:“時蒙堂帖追赴闕”。
五代時沿用堂帖,其用法大致如唐。如《舊五代史·唐書·明宗本紀》:“臣尋時詰問,稱奉宣命。”注曰:“胡三省《通鑑注》云:“樞密院用宣,三省用堂帖。’”
宋朝沈括《夢溪筆談》說:“唐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唐人堂帖,宰相籤押,格如今之堂札子也”。據此,宋初也使用“堂帖”文種,當時並謂堂帖勢力重於敕命。
由於宋代宰相為避嫌,為推尊皇帝,為使皇帝的威望地位抬高,遇政府定旨出命,先寫一札子,擬出對事情的處理意見,送由皇帝決定,稱作“面取進止”。後來便有詔禁止,中書不得下堂帖,改用札子指揮,但有一些地方官不服中書處分,把原札封奏,宋太宗大怒,令公事須降敕處分,就是用札子,也當奏裁。這一制度,到宋神宗時廢除,仍許用札子。因此,宋代堂貼改稱“堂札子”、“札子”。
與宋朝同時的遼、金政權,中樞判事使用“堂帖”,這種制度一直沿用至元據時期。《遼史·國語解》“堂帖:遼制,宰相凡除拜,行頭子堂帖權差,俟再取旨,出給告敕。故官有知頭子事。”《金史》卷九十五:“師中工文,性通達,疏財尚義,平居則樂易真率,其臨事則剛決,挺然不可奪。弟師儉,初業進士,欲籍其資蔭。師中保任之,密令人代給堂帖,使之肆業。”
五代至宋,地方官署使用“帖”較為普遍。五代時,除中書門下仍使用“堂帖”外,低級行政機關也開始使用“帖”文來傳達公務,如《五代會要》卷十四記載:長興元年七月敕:“訪聞諸道州府縣官,自絢虛名,不借人戶,皆於省前行帖催驅,須令人戶貴買充納。”
宋朝的帖體文種使用更為廣泛,據《慶元條法事類》卷十六載,宋朝規定:“州下屬縣不行符者,皆用此式。”
明代有下行文體曰“下帖”,用於衛指揮司、鹽運司、應天府、兵馬指揮司、王府護衛下行州、縣、衛指揮司、王府護衛下行千戶、百戶所,按察司下行內外五品至七品衙門,州、千戶所下行所屬縣,千戶所下行所屬百戶所。
明代的“帖”文,是行向品位很低的下級衙門、官吏的文書,《明會典》卷七十六記載,明代高品位衙門間下行文用“故牒”,而向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文用“帖”。
明代的帖,常因其使用領域而異其名稱,例如錦衣衛捉拿人犯和施刑的憑證文種稱作“駕帖”。據《明會典》卷一百七十七載,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規定,凡奉旨在京城拿解人犯,錦衣衛要有刑科批發的“駕帖”文書,才能拿解和對犯人施刑。官府發給牙商(交易中間人)準許執業的帖文稱為“牙帖”,文書類似於現今的一種營業許可證書。

帖的格式

“帖”文的格式一般是“某司、某事云云,右帖某處云云,年、月、日、具官姓名。”《明會典》載下帖首稱“某府或某州為某事云云”,末稱“合下照驗云云,須至帖者”,後書“右下帖某縣準此”,次記:“某年月日帖”。府則同知、通判、推官同押。州則知州、同知、判官同押。清初,知府下行屬縣也曾用帖,中葉以後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