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利百

帕利百(複方新黴素多粘菌素滴眼液),適應症為本品造用於治療對類固醇敏感的眼部炎症,並同時有或潛在有對新黴素和/或多粘菌素敏感的細菌性感染。如:非化膿性結膜炎及眼瞼炎、鞏膜炎、非皰疹性角膜炎、淚囊炎以及眼部術後、異物取出、化學或熱灼傷、擦傷、撕裂傷或其他眼創傷的預防性治療。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帕利百
  • 藥品類型:處方藥、外用藥
  • 用途分類:其他眼科用藥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本品為複方製劑,其組分為:
1.醋酸潑尼松龍:
化學名稱為:11b,11a,21-三羥基孕甾-1,4-二烯-3,20-二酮-21-醋酸酯
2.硫酸新黴素
3.硫酸多粘菌素B
化學結構式:
每毫升含:醋酸潑尼松龍5mg,硫酸新黴素5mg(相當於3.5 mg新黴素),硫酸多粘菌素10,000單位,液膜成份(聚乙烯醇)14 mg,硫柳汞0.01 mg,吐溫80,丙二醇,醋酸鈉,純水。
帕利百

性狀

白色至類白色微細混懸液。

適應症

本品造用於治療對類固醇敏感的眼部炎症,並同時有或潛在有對新黴素和/或多粘菌素敏感的細菌性感染。如:非化膿性結膜炎及眼瞼炎、鞏膜炎、非皰疹性角膜炎、淚囊炎以及眼部術後、異物取出、化學或熱灼傷、擦傷、撕裂傷或其他眼創傷的預防性治療。

規格

塑膠滴瓶裝無菌眼藥水,5mL裝量。

用法用量

眼部治療:每次1滴,每3—4小時一次,如需要可增加次數。
眼瞼部治療:每次1滴,每3—4小時一次,閉眼,並將多餘的藥液擦在眼瞼及瞼緣上。
眼周圍皮膚治療:眼或眼瞼的炎症與周圍累及皮膚炎症同時存在時,在炎症面上滴數滴使其自然擴散、乾燥。

不良反應

患有能引起角膜變薄的疾病時局部使用類固醇可出現穿孔現象。
其他不良反應包括局部刺激症狀及不常見的過敏反應。

禁忌

禁用於急性單純皰疹性角膜炎(樹枝狀角膜炎)、牛痘、水痘及多種其他角膜及結膜的病毒疾患、眼結核、眼真菌病和對本品任何成分過敏者。

注意事項

患微生物引發的疾病時使用類固醇藥物,感染可能被掩蓋、加強或活化。長期局部使用類固醇治療可能造成眼內壓升高而導致青光眼,視神經的損害、視力障礙及視野缺損,也可造成後囊下白內障的形成。建議經常測量眼內壓。已知多種眼部疾患以及長期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可造成角膜和鞏膜變薄。在角膜或鞏膜組織變薄的情況下,局部套用類固醇可導致穿孔。長期使用可造成非敏感微生物的過度生長。如果出現雙重感染,應停止使用本品並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若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後仍存在慢性眼部炎症症狀,應考慮到角膜真菌感染的可能性。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可能延緩傷口癒合。有單純皰疹病毒病史患者,套用皮質類固醇藥物治療需特別慎重。在眼部急性化膿情況下,用皮質類固醇可能掩蓋感染或加重已存在的感染。硫酸新黴素有潛在致皮膚過敏反應,其發生率尚不明確。運動員慎用。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尚無妊娠婦女使用本品的適當及較好的對照研究,妊娠期間僅在其可能的有益作用大於對胎兒可能的副作用時才考慮使用本品。局部用本品能否導致周身吸收並分泌到乳汁中尚不清楚。應考慮藥物對母體的重要性,哺乳期婦女使用本品應小心。

兒童用藥

兒童套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確立。

老年用藥

老年患者使用無需劑量調整。

藥物相互作用


藥物過量

過量使用通常不會引起急症。如果意外滴眼過量,用水或生理鹽水沖洗眼睛。如果意外食入,口服液體稀釋。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醋酸潑尼松龍:醋酸潑尼松龍屬糖皮質激素,其抗炎效果是氫化可的松的3-5倍,無協同增加鹽皮質激素活性的作用。硫酸新黴素:硫酸新黴素是廣譜殺菌氨基糖貳類抗生素,有效抑制各種革蘭氏陽性和革蘭氏陰性菌。硫酸多粘菌素B:硫酸多粘菌素B是環脂肽類抗生素,能快速地殺滅各種革蘭氏陰性菌。
毒理研究:本品未進行毒理研究。

藥代動力學

醋酸潑尼松龍:兔眼局部滴入醋酸潑尼松龍,其在角膜及房水中的半衰期均較長;進行的多種市售類固醇滴眼藥物的比較研究表明1、2,醋酸潑尼松龍抗炎活性較強,不管有無炎症,當角膜上皮完整時,1%-酸潑尼松龍溶液都是在兔角膜及房水中產生最高濃度的皮質類固醇。硫酸新黴素3:家兔眼部滴濃度為40mg/mL硫酸新黴素溶液的研究表明,新黴素能夠吸收進入房水中,在角膜磨損時滴眼,新黴素的吸收量達到最大。硫酸多粘菌B3:一項報導表明,多粘菌素B滴入結膜囊內不會被吸收。全身用多粘菌素B,即使在眼部存在炎症的情況下,多粘菌素B也不會滲透進入眼房水中。

貯藏

貯存於15-25℃,防止冷凍。

包裝

塑膠滴瓶裝無菌眼藥水,5ml/瓶/盒。

有效期

24個月。

執行標準

JX20010354

生產企業

Allergan, Inc.

核准日期

2006年8月31日

修訂日期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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