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哥判例

布朗哥判例(Blanco)是法國許可權爭議法庭於1873年2月8日對布朗哥先生訴紀龍德省省長案所作的判決。案情:法國紀龍德(Gronde)省國營菸草公司雇用的工人開著翻斗車在作業之時將布朗哥的女兒撞傷。布朗哥先生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給予損害賠償。他認為國營公司工人所犯的過失應由國家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事法典第1382、第1383和第1384條。被告是國家的代表紀龍德省的省長。普通法院認為此案和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無關,受理了該訴案,但省長認為該案涉及國家作為債務人問題,屬於行政審判範圍,普通法院無權受理,提起許可權爭議訴訟。

許可權爭議法庭判決如下:“因國家雇用的人員在公務中對私人造成損害的事實而加在國家身上的責任,不應受民事法典中的調整私人與私人之間關係而確立的原則所支配,這種責任既不是通常的責任,也不是絕對的責任,而有其本身的特殊規則,這些規則根據公務的需要和平衡國家和私人利益的需要而變化。”因此,在這個案件中,許可權爭議法庭確立了三項原則:(1)國家應當為其公務員的過錯負責;(2)行政責任應當適用於不同於民法的特殊法律規則;(3)有關行政責任的訴訟屬於行政法院管轄。布朗哥判例的重要意義在於徹底擯棄了國家債務人的公共權力兩個界定行政訴訟範圍的標準,而以公務觀念作為確定行政審判許可權的標準,比以往更符合時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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