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保局關於調整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頻次的通知

為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同時方便機動車所有人申領環保標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註冊登記六年以內的小型客車可以免於排氣污染檢測,超過十年的機動車輛應當增加排氣污染檢測頻次。

市環保局關於調整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頻次的通知
滬環保防〔2014〕485號
各機動車所有人:
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屬於免檢範圍的新車,自2015年1月1日起在註冊登記時首次申領環保標誌,可直接核發有效期為六年的環保標誌。
二、註冊登記六年以內、≤6座的小型非營運客車(麵包車除外)免於兩年一次尾氣檢測,車主可在就近的機動車檢驗機構直接申領環保標誌。
三、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自註冊登記日起超過十年的,在每六個月進行1次安全技術檢驗的基礎上,每間隔3個月增加1次尾氣排放檢測。
四、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自註冊登記日起超過十年的,在每年進行1次安全檢驗的基礎上,每間隔六個月增加1次尾氣檢測。
五、機動車增加的尾氣檢測,必須在尾氣檢驗有效期截止的當月進行。
六、增加的機動車尾氣檢測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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