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規製法

在經濟法意義上,市場主體規製法是指調整國家(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組織以及與組織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顯著特徵:
(1)市場主體規製法體現了國家對市場主體組織和行為的干預。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主體規製法以社會利益的維護為出發點,平衡和協調個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衝突,為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由意志設定必要的界限。
(2)市場主體規製法規範的是市場主體的組織以及與組織有關的行為。對市場主體的組織以及與組織有關的行為的基本規章制度有:市場準入制度、市場主體設立制度、市場主體變更制度、市場主體清算制度、市場主體財產監管制度、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等。
(3)市場主體規製法表現為以企業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企業在現代社會中已經發展成為最重要的和最主要的市場主體,伴隨著企業數量和規模的日益擴大,它字為社會創造巨大財富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如產品質量、環境、資源等方面的問題,由此而發展起來的各種企業法,既調整企業組織內部關係,又調整企業外部關係,已經在傳統民商法之外形成了專門的體系。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企業法是市場主體規製法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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