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香豬產業保護條例

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香豬產業保護條例

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香豬產業保護條例,主要針對巴馬香豬的資源問題,養殖問題,環境維護問題所設定的條例,意在規範巴馬香豬產業的產品質量和對行業進行有效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香豬產業保護條例
  • 地區:巴馬瑤族自治縣
  • 對象:巴馬香豬產業
  • 通過時間:2011年7月29日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

條例信息

(2011年1月14日巴馬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保護巴馬香豬資源,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巴馬香豬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巴馬香豬,是指產地在自治縣範圍內,外貌以毛色兩頭烏、中間白,體型矮、小、短、圓為主要特徵的,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原產地域產品巴馬香豬》的活體豬,及以該活體豬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
第三條在自治縣範圍內從事巴馬香豬的養殖、加工、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巴馬香豬資源的保護,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巴馬香豬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巴馬香豬產業保護和行業監管工作。
第五條自治縣巴馬香豬生產經營管理協會,應當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巴馬香豬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
第六條符合《“巴馬香豬”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並按照該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手續的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巴馬香豬證明商標。
被許可使用巴馬香豬證明商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養殖的巴馬香豬活體豬豬體上加施統一標誌,或者在其加工、銷售的巴馬香豬產品外包裝上貼上專用標識。
巴馬香豬統一標誌和專用標識,由自治縣巴馬香豬生產經營管理協會統一定製和發放。統一標誌和專用標識的管理使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台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條產品符合《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要求的生產企業,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手續並獲準使用後,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和使用情況,由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重點對從事巴馬香豬養殖、加工、銷售的一體化生產經營主體予以扶持,並積極向有關部門爭取在土地徵用、稅費徵收、技術支持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巴馬香豬產業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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