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金融制度

巴西金融制度是巴西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由國家貨幣委員會管理,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國營和私營商業銀行共為主體,亦輔之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體系。巴西的金融監督與管理機構是雙重的,即國家貨幣委員會和中央銀行。貨幣委員會由財政部長任主席,計畫部長任副主席,由總統任命; 委員是由農業部長、內務部長、工商部長及聯邦政府直屬銀行、保險和證券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經總統任命的其他8名委員組成。貨幣委員會負責制定貨幣、信貸、外匯政策,協調國民預算和金融政策等。

巴西中央銀行成立於1964年,當時叫巴西共和國銀行,1976年改為現名。它是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部門,負責執行國家貨幣委員會制定的貨幣、信貸、外匯等各項政策,管理信貸,控制國營銀行的貸款規模,管理私人銀行的貸款計畫,並負責貨幣發行。它不辦理具體銀行業務,也不直接代理國庫。國家金庫業務委託商業銀行代為辦理。
巴西的商業銀行十分發達。現有商業銀行約200家,1萬多個分支機構,分為聯邦及州屬的國營銀行和私營的商業銀行。聯邦所屬的國營銀行,最重要的是巴西銀行,它是中央銀行的代理行,受託代理國庫並辦理具體事務,代政府發行公債及其他有價證券,還具有投資銀行和開發銀行的職能並辦理有關業務,還設有外貿局負責審批進出口和出口優惠信貸業務等。州屬的商業銀行有22家。
專業銀行是政府支撐的國營開發性質的銀行,分聯邦和州政府所屬兩種。州屬的專業銀行,分別設在各州內。聯邦屬的專業銀行,主要有國民經濟開發銀行、國民建房銀行兩家,投資銀行約有40多家,分國營投資銀行和私營投資銀行兩種。這些銀行都辦理商業銀行業務。巴西還允許外國銀行對投資銀行參股。
儲蓄銀行與商業銀行一樣,也分聯邦屬和州屬兩種。聯邦所屬的儲蓄銀行只有一家,除與其他儲蓄銀行一樣,都辦理存、放款和建房貸款業務外,還發行不動產抵押證券、管理企業雇員保險基金、代管某些部門的財務基金等業務。
巴西還有許多其他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經銷公司、不動產信貸公司等等,種類很多,比較發達。巴西還有證券交易所,設有證券委員會,負責依據法律促進、管理和監督證券交易所及其輔助機構的正常經營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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