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刑法

巴西刑法

巴西刑法,包括現行刑法典、國家安全法和刑事違警法等。現行巴西刑法典頒布於1940年12月7日,施行於1942年1月1日。巴西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總則包括八編:刑法的適用、犯罪、刑事責任、共同犯罪、刑罰、保全措施、刑事起訴、刑罰消滅。分則包括十一編:侵害人身罪、侵犯財產罪、侵犯無形財產罪、破壞勞動秩序罪、侵犯宗教感情和對逝者的尊重罪、妨害風化罪、破壞家庭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治安罪、破壞公共信用罪、妨害公共管理罪。

現行刑法典於1940年12月7日頒布,1942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由19篇48章361條組成。其中,總則有8篇:第1篇刑事法律的適用;第2篇犯罪;第3篇刑事責任;第4篇共同犯罪;第5篇刑罰;第6篇保全措施;第7篇刑事訴訟;第8篇撤銷刑罰。分則有11篇,各篇以同類法益標準加以劃分,其排列順序為: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侵犯非物質性財產罪;破壞勞動組織罪;妨害宗教信仰和對死者敬重罪;破壞風俗罪;破壞家庭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治安罪;破壞公共信用罪;違反公共行政管理罪。巴西刑法典的編纂深受歐洲大陸法系的影響。這裡所說的影響既包括刑事古典學派的影響,也包括來自社會預防論思想的影響。前者在刑法典里到處可見,如載有宣言式條文、對犯罪實行分類、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等。就後者而言,主要表現為確認行為人的危險狀態概念和規定保全措施。依照巴西刑法典,在判刑和行刑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危險狀態。刑法典規定了適用保全措施的原則、條件、執行和考查等,並將保全措施分為財產上的保全措施和人身保全措施。對於公司、企業或其會址適用的封閉和沒收是屬於財產上的保全措施。人身保全措施又分為拘禁性的和非拘禁性的措施。前者包括拘禁在司法精神病院、拘禁在看管醫療所、拘禁在農場、勞役場、改造所或司藝所;後者包括監視居住、禁止去某些場所、地域性放逐。刑法典規定的主刑有:監禁、拘役、罰金。附加刑有:撤銷選任的或委任的公職、剝奪權利、公布判決。除刑法典外,在巴西還施行一些刑事特別法,如1942年國家安全法、1953年國家安全罪和1941年刑事違警法。前兩者是關於軍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法。其特點是:其一,將載有軍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範列在刑法典體系之外;其二,對軍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責任。在巴西,對普通刑事犯罪已不適用死刑,但對這兩類犯罪仍保留死刑。此外,對它們還不適用緩刑、假釋等寬容的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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