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洛案

一個在1889年阿爾及爾抗訴法院判決的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案件。

巴托洛案(Bartholo Case)阿爾及爾抗訴法院1889年判決的案件。巴托洛和阿奎麗娜是一對在馬爾他結婚的馬爾他人。後來,巴托洛到法屬阿爾及利亞定居並在那裡取得了一些不動產。巴托洛死後,他妻子以他的繼承人瓦勒夫人為被告在阿爾及利亞的布利達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對部分不動產的所有權。被告在答辯中首先否認法院的管轄權並對原告和死亡者的婚姻是否存在提出疑問,而且,她認為,對這些不動產進行分割的請求是繼承之訴,而按照法國法有關繼承的規定,原告無權繼承這些不動產。布利達法院沒有接受被告的主張,判決阿奎麗娜勝訴。瓦勒向阿爾及爾抗訴法院提起抗訴。抗訴法院根據阿奎麗娜提供的經馬爾他地方當局和法國駐馬爾他領事證明的檔案,首先確認她與巴托洛的婚姻關係。抗訴法院接著指出,布利達作為訴訟標的物的所在地,其管轄權是理所當然的。關於一審被告提出的分割財產的請求是繼承之訴的主張,抗訴法院認為:在原則上,外國人的身份和能力依其本國法,只要該法不違背法國法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而根據巴托洛夫婦結婚時的馬爾他法,如果夫妻未就相互財產關係訂立契約且無子女,那么,當婚姻解除時,若雙方均不貧寒,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之一半歸妻子或其繼承人所有,另一半歸丈夫或其繼承人所有;馬爾他的這一規定載於“婚姻與夫妻關係”一章中,而不是載於有關繼承的章節中,因此,阿奎麗娜的訴訟根據是她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所有人的權利,法國法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不能對她適用。抗訴法院還認為: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取的財產進行分割並非由於夫妻間的身份關係,而是由於自然的法則,即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各盡所能獲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根據以上理由,阿爾及爾抗訴法院駁回了瓦勒的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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