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聯邦憲法

巴哈馬聯邦憲法是1973年7月10日巴哈馬宣告獨立時生效。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各部部長和總檢察長組成,集體對議會負責。司法制度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最高法院和抗訴法院行使司法權,進一步抗訴可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公民不分種族、出身、政治主張、膚色、宗教信仰和性別,享有生活、人身、信仰、言論、集會、結社、住宅、財產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主要內容:巴哈馬是大英國協內的獨立民主國家。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代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參議員由總督任命,眾議員由普選產生,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行政權屬於總督。總督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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