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區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二、組織機構,三、調解程式,四、工作機制,五、經費保障,

一、指導思想

堅持“自願、公正、及時、便民、屬地”原則,依託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法院、綜治、財政、公安、信訪、民政等部門大力支持,社會廣泛參與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二、組織機構

(一)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區司法局、區衛計委、區公安分局、區法院、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綜治辦、區信訪辦等區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政策,領導、協調、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有關的重大事宜;聽取成員單位的工作報告,研究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事項。建立區領導小組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成立領導小組聯絡員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區各醫療機構的相關科室負責人為聯絡員。聯絡員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適時召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主要負責通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對醫療糾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重大、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糾紛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區醫調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協調解決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
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1.區司法局
牽頭制定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機制、工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會同區法院、區衛計委等部門對區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2.區衛計委
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提高醫療質量,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規範醫療機構內部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妥善處理醫療矛盾;督促醫療機構通過人民調解化解醫療糾紛;組建醫學專家庫;加強對典型醫療糾紛及其特點的分析,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支持人民調解組織調處醫療糾紛,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處進行指導;加強同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3.區公安分局
加強對醫院及周邊的治安管理,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治安防範工作,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和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對擾亂醫療機構和醫療糾紛調解場所秩序的行為依法及時處置。
4.區法院
負責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訴訟銜接的溝通、適用法律的釋明。
5.區財政局
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6區民政局
按有關規定配合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患者死亡後遺體火化和困難患者的臨時救助。
7.區綜治辦
堅持把化解醫療糾紛矛盾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務,負責加強醫療糾紛化解的綜合協調,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複雜醫療糾紛的化解處置承擔督查督辦職責。
8.區信訪辦
大力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對於信訪事項中屬於醫療糾紛的,要積極引導進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程式,協調監督配合醫調辦等部門就地及時化解醫療糾紛矛盾,實現信訪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
各鎮(街)要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醫療糾紛情況,對轄區內發生的醫療糾紛要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化解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參與配合做好醫療糾紛化解工作。
(二)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
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區醫調辦)在區司法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區醫調辦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措施、辦法、計畫,組織實施本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3.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判;
4.管理、培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
5.辦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諮詢的有關工作;
6.加強與相關部門、醫療機構的聯繫,研究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
7.總結、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經驗和先進典型,做好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工作;
8.向區委、區政府以及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報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
9.完成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10.辦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其他事項。
(三)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區醫調委是依法設立並從事調解醫療糾紛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接受區醫調辦指導。區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衛計委等有關部門應當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聯合指導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區醫調委)的設立,形成由區政府主導,區司法局、區衛計委、區人民法院、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組織。區醫調委下設人民調解工作室,作為區醫調委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調處醫調委受理的各類醫療糾紛。
區醫調委設主任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2-3名,工作人員1-3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由區司法局、區衛計委從經驗豐富的退休醫務人員、退休法官、專業律師和有一定調解經驗的人民調解員中推薦,區醫調委擇優聘用。
區醫調委按照人民調解組織規範化建設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工作流程,並將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予以公示。
區醫調委主要負責:對涉及本區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進行調解;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向區司法局、區計委局報告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的情況;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提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諮詢服務。

三、調解程式

(一)受案範圍
區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的範圍:
1.患方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並同意人民調解的;
2.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的(不論索賠金額大小)。
(二)調解時限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區醫調委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了解糾紛的事實經過,詢問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據需要向有關方面調查核實。醫療機構應根據區醫調委的要求,對醫療糾紛進行先期核查並及時向區醫調委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區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原則上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之日起1個月內調解完畢。經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延長1個月,屆時仍未達成調解協定的,視為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三)調解實施
1.區醫調委按照人民調解程式進行調解。在調解醫療糾紛時,首先應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指定2名以上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承擔調查核實、糾紛調解、製作調解協定、督促協定履行和回訪當事人等相關工作。醫療機構要積極配合區醫調委開展調解工作。
2.經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定書。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3.對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員應避免矛盾激化,並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區醫調委應當加強制度建設,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程式,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宣傳,不斷提高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四、工作機制

(一)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網路機制
進一步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網路建設,一是區級層面設立區醫調委,負責調處醫療糾紛,並指導街鎮調委會和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案件的人民調解工作;二是街鎮層面,依託街鎮調委會和司法信訪綜合服務視窗平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站和醫療糾紛諮詢點,調處轄區內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三是在各醫療機構設立醫療糾紛聯絡員,由各醫療機構選擇熟悉衛生業務和管理,有一定醫療糾紛調處經驗的同志擔任,加強與區醫調委、各街鎮調委會的聯繫溝通,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前期調查和調解工作,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初期,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與保險理賠銜接機制
一是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全區公立醫療機構應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契約的範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 參保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用從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二是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報告出險情況及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調查核實,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對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定書應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保險公司應早期介入,掌握情況,及時賠付,以有效維護醫療雙方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三是建立醫療糾紛賠償準備金制度。具體由衛計委商各醫院落實制度的制定履行並加強監管。
(三)建立醫療糾紛化解的聯調聯動機制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調聯動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化解醫療糾紛,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依託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加強訴調對接,協助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定書的司法確認和委託人民調解工作。區衛計委加強對醫調委工作的業務指導,做好醫療糾紛案件的指導協調工作。醫調委對通過人民調解方式無法解決的糾紛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處、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根據案件調處的需要,組織動員患方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擾亂醫療機構和醫療糾紛調解場所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置。各醫療機構要協助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案件的調處化解工作。
各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逐步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制度,推動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

五、經費保障

區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向雙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鑑定費用)。
區醫調委的運行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區醫調委的保障經費列入區司法局的財政預算,由區司法局負責使用管理,每年由區司法局制定預算報區財政審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