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經巴中市人民政府二屆屆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3月13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發〔2011〕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目標管理體系、目標考核內容及對象、目標的分解與調整、目標監控與考評標準、考核結果與獎懲、附則7章17條,印發之日起執行。《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巴府發〔2006〕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巴府發〔2011〕5號
  • 發布日期:2011-03-13
  • 生效日期:2011-03-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巴府發〔201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
《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二屆五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檔案精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府發〔2010〕24號)、市委《關於印發<巴中市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巴府發〔2010〕2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施範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及其安全生產責任人。
第二章 目標管理體系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體系。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一)市長為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副市長按“一崗雙責”要求,負責分管領域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
(二)各縣(區)長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主任為本轄區安全生產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各位副縣(區)長或副主任按“一崗雙責”要求,負責分管領域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
(三)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主要責任人負責。
第四條 目標管理組織體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市政府聯繫工作的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評、獎懲等重大問題的組織協調。
(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總目標的分解,並做好各地目標制定中的審核、實施中的監控、考評後的獎懲等具體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辦”)為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目標的實施。
(四)市政府目督辦會同市安辦對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的安全生產單項目標項目進行考核;對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五)各目標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實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目標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目標考核內容及對象
第五條 目標考核依據。
(一)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和職能分工,由部門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目標考核內容。
(一)控制目標。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
1、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礦商貿、農業機械、火災、鐵路運輸事故死亡人數);重點行業(領域)事故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起數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主要任務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安排情況,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省、市掛牌重大安全隱患整治情況,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情況。
目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由市安委會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第七條 目標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中央、省駐巴單位和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
第四章 目標的分解與調整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逐級量化分解,並將分解落實情況抄送市安辦。
第九條 目標分解下達後,一般不對目標進行調整。在實施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調整目標的,必須在本年度9月底前,專題請示市政府批准後(同時抄送市安辦),由市安委會或市政府目督辦下達調整方案。
(一)因國家安全生產統計政策和口徑發生變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使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全局工作任務變化和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五章 目標監控與考評標準
第十條 採取點上抽查與面上檢查相結合、適時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對目標實施進行全程監控,加強協調解決力度,及時反饋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檢查與考評。
(一)半年自查。當年7月15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對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市安委會。
(二)年終考評。次年1月10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對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並附目標考核自查表報市安委會。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會對部分單位進行抽查,對未被抽查單位進行集中審查。
市安辦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考評情況進行考核,形成目標管理執行情況報告,由市安委會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目標考評基本分為100分(控制目標基本分+工作目標基本分),採用倒扣計分法,每項扣分至該項基本分扣完為止。總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項目得分-扣分項目扣分。
(一)控制目標(基本分為70分)
1、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
①死亡控制目標(基本分為30分)
傷亡事故死亡人數不大於市政府下達目標數的,為完成目標單位,獲得本項基本分。其中:單項重點控制指標每突破一項,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目標數,該項不得分,實行“一票否決”。
②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15分)
一年內發生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件扣6分;當年較大事故件數突破前三年平均數或一年內發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內發生較大事故2件以上的,實行“一票否決”。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為25分)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經國務院、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其中:異地發生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方所在的縣(區)的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其他責任方扣15分;同等責任時,對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
2、市級有關部門
①死亡控制目標(基本分為30分)。傷亡事故死亡人數不大於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目標數的,為完成目標單位,獲得本項基本分;突破下達目標數的,該項考評扣20分。
②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15分)。一年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件數突破前三年平均數的,該項考評扣15分;一年內發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目標數或3件以上(含3件)較大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25分)。發生經國務院、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事故高發行業監管部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當年下達目標考核。其中:對於異地發生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事故主要責任在我市範圍內,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承擔其他責任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該項考評扣10分;同等責任時,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
因重大客觀因素影響,經過努力而未完成目標的項目,由市安辦提出意見經市安委會審定後,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計分。
(二)工作目標(基本分為30分)
具體目標管理考核細則由市安委會制定。
(三)其他扣分項目
1、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通報批評的,扣10分。
2、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省安辦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按5分及3分的檔次扣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扣分。
3、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單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扣減10-25分,並通報批評;隱瞞較大及以上(含較大)事故經查實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
5、安全生產事故中有嚴重失職、瀆職責任和腐敗行為的,扣5—15分。
6、突發應急工作中未切實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明顯增加,扣減3—5分;未妥善處理好事故善後事宜,造成民眾集訪(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發生惡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項目
l、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獲得國務院表彰的,加10分;獲得國家部委(不含辦公廳、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會)表彰的,加5分;獲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款獎勵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創新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經國家有關部門在全國推廣的,加10分;經省政府或省安委會在全省推廣的,加5分;經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在全市推廣的,加2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款獎勵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死亡人數連續三年下降的,加3分;連續三年未發生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六章 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為完成安全生產目標單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為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單位。
考核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在通知被考核單位的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
市安委會依據考評得分,提出考評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予以表彰、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安排。
第十五條 懲罰。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單位,須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二)考核結果為“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該單位當年參加市政府綜合目標考核資格,取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的評先推優資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單位,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整改意見,次年度內不得評先評優。
(四)連續三年沒有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單位,由市安委會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並報市安辦、市政府目督辦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中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巴府發[2006]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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