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稅

差餉稅指香港地區對樓宇或物業徵收的一種間接稅。最早開徵於1845年,原來這種稅的收入用於支付警政開支,後來擴大用於支付街燈、供水、消防等方面的開支,現已成為香港一般稅收的一部分。其收入一部分作為政府收入,一部分撥交市政局使用。

差餉稅以樓宇或物業的占有人 (使用人)為納稅人,按估定的應課差餉租值為計稅依據,每年估算一次,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1984/1985年度,香港、九龍、新界、離島的稅率為5%。差餉稅每年繳納4次,每次於每季第一個月月底之前繳納。不按期繳納的,在差餉稅額上加罰款5%,如果6個月內仍未繳清的,則在總數之上再加10%的罰款。差餉稅由香港庫務署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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