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管理暫行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管理暫行規定由 建設部與1995年7月29日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管理暫行規定
  • 頒發單位:建設部
  • 頒發文號:建494號
  • 頒發時間:1995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7月29日
  • 相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程式,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是指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應遵循的有關工作步驟。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外國獨資,中外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施工準備階段分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委託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施工契約簽訂;施工階段分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施工;竣工階段分為竣工驗收及期內保修。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示項目前期工作結束,施工準備階段開始;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表示施工準備階段結束,施工階段開始;竣工驗收表示施工階段結束,竣工階段開始;保修期限屆滿,全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結束。
第五條 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檔案批准後,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准檔案,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及批准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檔案。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程式,按建設部建建[1994]482號文《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管理其工程建設項目的能力。凡不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或其他機構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建設項目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施工招標可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按建設部第23號令《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承包(施工)契約。總承包企業將承包的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時,應當簽訂分包契約。分包契約與總承包契約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承包契約為準。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契約的簽訂,應參照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GF-91-0201)示範文本,並嚴格執行建建[1993]78號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及管理,按照建設部第15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建築業企業必須持有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的資質管理,按照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必須持有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項目經理的資質管理,按照建設部建建[1995]1號文《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建築業企業傳送設計檔案後,承包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在設計檔案送出一個月內,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承包單位等參加的技術交底,並寫出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文明施工等各項保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現場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契約和國家現行的施工及驗收規範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施工中若需變更設計,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供應單位,按照建設部第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建築企業應按照建設部第15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應按照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的規定,認真報告、調查和處理所承包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建設部(90)建建字第151號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建設部第13號令《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加強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結束後,應按照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文《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工程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符合要求後,建設單位應儘快與建築業企業辦理工程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建築業企業的工程款。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保修期限是指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起,對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和賠償責任的年限。
除特殊情況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保修期限、返修和損害賠償按建設部第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程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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