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

為了保護與管理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鼓勵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豐富與發展原創性智力成果,增加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並提高其質量,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尊重併合法利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根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制定。由建設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3年10月22日頒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
  • 外文名: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nsulting industry of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概述,序 言,總 則,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侵權與處理,獎勵與處罰,附 則,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商業秘密,競業限制,

概述

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
(2003年10月22日建設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建質[2003]210號發布)
目 錄
序 言 (4)
1 總則 (4)
2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6)
3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8)
4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 (11)
5 侵權與處理 (16)
6 獎勵與處罰 (20)
7 附則 (21)
附錄:名詞和術語 (22)

序 言

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是富有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工程技術人員利用工程勘察設計理論、技術與實踐經驗所完成的每項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成果都凝結著他們的心血、智慧和創新精神。
對這種原創或創新性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是對工程技術人員創新與發展的鼓勵,有助於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進步,同時也符合建設單位(業主)和公眾的利益。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國勘察設計諮詢業迫切需要增強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同時承認並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及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指導全行業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總 則

1.1 為了保護與管理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鼓勵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豐富與發展原創性智力成果,增加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並提高其質量,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尊重併合法利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根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1 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後者以下簡稱鄰接權);
2 專利權;
3 專有技術(又稱技術秘密)權;
4 商業秘密權;
5 商標專用權(以下簡稱商標權)及相關識別性標誌權利;
6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由契約約定由企業享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1.3 本導則所稱的勘察設計諮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和工程諮詢。
1 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和法律法規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包括工程測量,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治理、監測,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地質勘察等工作。
2 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包括總圖、工藝、設備、建築、結構、動力、儲運、自動控制、技術經濟等工作。
3 工程諮詢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為工程建設項目決策和管理提供的諮詢活動,包括前期立項階段諮詢、勘察設計階段諮詢、施工階段諮詢、投產或交付使用後的評價等工作。
1.4 本導則所稱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7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2.1 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著作權主要包括勘察、設計、諮詢活動和科研活動中形成的,以各種載體所表現的文字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築作品等勘察設計諮詢作品的著作權。勘察設計諮詢作品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勘察投標方案,專業工程設計投標方案,建築工程設計投標方案(包括創意或概念性投標方案),工程諮詢投標方案等;
2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階段的原始資料、計算書、工程設
計圖及說明書、技術檔案和工程總結報告等;
3 工程諮詢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業性評價報告、工程評估書、監理大綱等;
4 科研活動的原始數據、設計圖及說明書、技術總結和科研報告等;
5 企業自行編制的計算機軟體、企業標準、導則、手冊、
標準設計等。
2.2 勘察設計諮詢業的專利權系指獲得授權並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包括各種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結構等新技術和新設計,以及對原有技術的新改進、新組合等的專利權。
2.3 勘察設計諮詢業的專有技術權系指對沒有申請專利,具有實用性,能為企業帶來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享有的權利,包括各種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產品配方、各種技術訣竅及方法等。
2.4 勘察設計諮詢業除2.3所述技術秘密以外的其他商業秘密,系指具有實用性,能為企業帶來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包括生產經營、企業管理、科技檔案、客戶名單、財務賬冊、統計報表等。
2.5 勘察設計諮詢業的商標權及相關識別性標誌權,系指企業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誌,以及依照法定程式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等依法享有的權利。
2.6 勘察設計諮詢業其他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3.1 勘察設計諮詢業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的投標方案和各類檔案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投標方案和檔案編制的自然人(包括企業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下同)享有署名權。
建設單位(業主)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勘察、設計、諮詢費後所獲取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的投標方案或各類檔案,僅獲得在特定建設項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權,其著作權仍屬於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所有。
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自行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體、企業標準、導則、手冊、標準設計等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3 執行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及鄰接權歸個人所有。
3.2 勘察設計諮詢業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本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屬於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製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權。
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專利或專有技術權歸個人所有。
3.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在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經營、管理信息等商業秘密屬於企業所有。
3.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誌,以及依法定程式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等的權利為企業所有。
3.5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智慧財產權,為合作各方所共有,契約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3.6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接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或者委託其他企事業單位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智慧財產權,按照契約確定其權屬。沒有契約約定的,其權屬歸完成方所有。
3.7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人員,在離開企業期間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企業派遣出國開展合作設計、訪問、進修、留學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業單位短期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尚未完成的勘察、設計、諮詢、科研等項目,在國外或其他單位完成而可能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應當與派遣人員和接受派遣人員的單位共同簽訂協定,明確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2 企業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辭退等人員,在離開企業一年內形成的,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各類智慧財產權歸原企業所有。
3.8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接收的培訓、進修、借用或臨時聘用等人員,在接收企業工作或學習期間形成的職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按照接收企業與派出方的協定確定歸屬,沒有協定的其權利屬於接收企業。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

4.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明確歸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智慧財產權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 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擬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 負責智慧財產權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蹤與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提出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3 負責組織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鑑定、申請、登記、註冊、評估、維持等工作;
4 負責審核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開發、使用和轉讓契約;
5 負責技術進出口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參與談判及契約擬定工作;
6 負責組織企業職工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
7 負責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和糾紛,依法維護本企業的利益,並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8 其他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4.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中的權利與義務是:
1 職工對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有監督權和建議權;
2 職工對自己直接參加工作形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職務作品等企業智慧財產權,依法享有署名權;
3 職工在開發和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獲得報酬和獎勵的權利;
4 職工有遵守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的規章制度,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義務;
5 根據企業有關規定,職工有與企業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書、保密協定、競業限制協定的義務。
4.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本企業著作權、專利和專有技術、商標及商業秘密管理辦法。企業的生產經營、科技開發、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規章制度中應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內容。
4.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本企業職工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書,或者在與職工簽署的勞動契約(聘用契約)中增加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內容。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與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對本企業的技術、經濟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定,明確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與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辭退等人員中仍對本企業的技術、經濟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人員達成保密協定,明確保密事項、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4.5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規範和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契約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在簽訂勘察設計諮詢契約、技術開發契約、技術引進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時,應當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4.6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檔案作為特殊檔案妥善管理。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擴散。
4.7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要加強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中的保密工作,對涉及專有技術和其他商業秘密的勘察設計諮詢檔案、技術方案、科研成果、經營信息等,均應在顯著位置明示“專有技術”或“商業秘密”等標識,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認真保護,嚴格管理。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在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對不屬於交流與合作範圍的本企業的其他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要嚴格保密。
4.8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在勘察設計諮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
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在投標檔案中書面提出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要求,除招標檔案中有特別約定外,企業應當及時索回未中標的投標方案,整理歸檔,防止企業智慧財產權流失。
2 勘察設計諮詢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對該項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落實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杜絕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流失,同時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3 勘察設計諮詢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負責將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檔案、設計圖及其說明書、計算書、原始記錄、修改通知單、工程總結報告等收集、整理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4.9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
1 在科研工作立項、技術與產品開發前,要進行相關技術專利文獻的檢索和分析,確立研發對策;研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跟蹤,避免重複研發或涉及他人專利保護範圍。
2 在科研、技術開發、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認真填寫科研日記,詳細記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啟發和構想等。
3 科研工作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將契約書、背景資料、科研記錄、試驗數據、科研總結等與科研項目有關的資料收集、整理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4 科研工作完成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科研成果的審查、鑑定。對其中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當在科研成果鑑定前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對不適宜申請專利但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訣竅,應作為專有技術加以保護。
5 直接或間接參加科研工作的人員,未經企業許可,不得在國內外刊物、學術或技術交流會上發表企業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組織和參加技術鑑定會。
4.10 建設項目需引進技術或設備時,凡涉及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建議並協助建設單位(業主)進行專利法律狀況或專有技術情況的調查,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4.1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設備用於建設項目時,新設備製造檔案只能提供給簽有保密協定的製造廠,對沒有簽訂保密協定的建設單位(業主)只提供總裝圖、易損件圖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單位(業主)要求自行製造的,應當在簽訂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契約,以及專有技術保密協定後再提供新設備製造檔案。
4.1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應在軟體內設定著作權保護聲明,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必要時辦理軟體登記註冊。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監督企業外購及使用中的軟體,防止使用盜版軟體等侵權事件的發生。
4.1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選派職工出國或到外單位學習、進修、工作、科研6個月以上者,以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在離開企業前須將工作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技術資料交回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複製、發表、泄露、使用、轉讓。
4.1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職工在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體、轉讓或許可非職務技術成果或非職務作品前,凡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審核。對符合非職務條件的,企業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
企業職工對外發表與本職工作有聯繫的科技論文、作品,參加學術交流會等,應當經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不宜公開的技術資料要嚴格把關。
4.15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要加強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隨時掌握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變化情況。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以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入股、合資創辦企業,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的,應當對其進行資產評估。
4.16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制度納入企業教育培訓計畫,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的培養,定期開展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的培訓教育。
4.17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保證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用於智慧財產權管理、培訓教育,專利申請、審查與維持,商標註冊與續展,智慧財產權訴訟及競業限制等項開支。

侵權與處理

5.1 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發表、修改和使用其作品。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權:
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或工程技術人員不遵守行業道德和從業公約,抄襲、剽竊他人的勘察、設計、諮詢檔案(設計圖)及其作品的;
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未經許可擅自將本企業的勘察設計檔案(設計圖)、工程技術資料、科研資料等複製、摘錄、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將職務作品或計算機軟體作為非職務成果進行登記註冊或轉讓的;
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未經審查許可,擅自發表、出版本企業業務範圍內的科技論文、作品,或許可他人發表的;
5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設計諮詢契約的規定,擅自複製、超範圍使用、重複使用、轉讓他人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檔案(設計圖)及其他作品等。
5.2 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有技術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具備法定條件的技術秘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他人的技術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轉讓他人的技術秘密。
發生以下情況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專利權或專有技術權:
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違反規定,在工程項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後,不按時將有關勘察設計檔案、設計圖、技術資料等歸檔,私自保留、據為己有的;
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違反規定,將應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請為非職務專利,或者將其據為己有的;
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擅自轉讓本企業或他人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或工程技術人員,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在工程勘察設計中使用他人具有專利權或專有技術權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
5 任何單位或個人,採用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專有技術標識的檔案、設計圖及說明的;
6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雙方保密約定,將含有專有技術標識的檔案、設計圖及說明轉讓給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檔案、設計圖及說明仍擅自使用等。
5.3 商標權的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不得在經營活動中擅自使用。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他人的商標及相關識別性標誌權:
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擅自在其勘察設計諮詢檔案上使用其他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名稱、註冊商標、資質證明、圖簽、出圖專用章等企業標識的;
2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授權,以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活動的。
5.4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商業秘密。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私自將與本企業簽有正式業務契約的客戶介紹給其他企業,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違反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許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業秘密的;
3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有本條第1-2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5.5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離休、退休、離職、停薪留職人員將離開企業一年內形成的,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視為己有或轉讓給他人的,均為侵犯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離休、退休、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泄露在職期間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的,均為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
5.6 發生侵犯或侵占知識產行為的,權利人在獲得確切的證據後,可以直接向侵權者發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說明侵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可就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協定的按照協定解決;達不成協定的,可以採取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獎勵與處罰

6.1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應當依法保護下列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1 直接參加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職務作品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研究人員;
2 直接參加企業專利、專有技術開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研究人員;
3 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產生、發展、保護與管理做出貢獻的人員。
6.2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將其智慧財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獎勵在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上述人員的獎勵可以以獎金方式兌現,也可以作為技術入股,投入本企業或本企業投資的其他企業。獎金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投入企業的註冊資本後,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權益。
6.3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職工有侵害本企業智慧財產權行為的,企業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可依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情況,分別給予行為人不同的處分及經濟處罰。
6.4 勘察設計諮詢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因忽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及經濟處罰。

附 則

7.1 本導則供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參照執行。
附錄:
名 詞 和 術 語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兩部分。

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它著作權主體依據著作權法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廣義的著作權不僅包括上述狹義著作權的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指: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出版者的權利。

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即通常所稱的技術秘密(Know-How),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

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依法對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業秘密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用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即專有技術)和經營秘密兩類。

競業限制

是指單位在勞動契約、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定或技術保密協定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離職的受競業限制的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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