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γ射線料位計

工業用γ射線料位計

GB/T 25845-2010《工業用γ射線料位計》由天華化工機械及自動化研究設計院起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發布時間:2011-01-10

實施時間:2011-07-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用γ射線料位計
  • 外文名:Industrial γ-ray level meter
  • 起草者:天華化工機械及自動化研究設計院
  • 發布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者: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前言,正文,

前言

本標準按GB/T1.1-2009規定編寫。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專用儀器儀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華化工機械及自動化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萬翔、劉建民、買嘉。

正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γ射線料位計(以下簡稱料位計)的型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利用γ射線測量物位的料位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 :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 :防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級
GB 8702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T 8993 核儀器環境條件與試驗方法
GB/T 9969-200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4052-1993 安裝在設備上的同位素儀表的輻射安全性能要求
3型式
3.1 型式
料位計由放射源、探測器、轉換器三大部分組成。
3.2 產品分類
按檢測方式可分為:
a) 開關式;
b) 連續式。
3.3 參數
3.3.1 測量量程 100 mm~6000 mm。
3.3.2 標度:料位計的標度可按長度的法定計量單位分度,也可按量程的百分數進行分度。
3.3.3 輸出信號
a) 開關輸出信號為接點信號,接點容量為 AC 220V,5A;
b) 連續輸出信號為電流信號時,為DC 0mA~10mA或DC 4mA~20mA;輸出信號為電壓信號時,為DC 0V~10V或DC 1V~5V。
3.3.4 探測器和轉換器間信號的最大傳輸距離為1000m。
3.4 料位計正常工作條件
a) 環境溫度:探測器為 -20℃~50℃;轉換器為 0℃~50℃
b) 相對濕度:小於90%;
c) 電源電壓:AC(220±22)V;
d) 周圍空氣中不含有對鍍鉻、鍍鎳層、銅等有色金屬有腐蝕作用的介質,無強電磁場干擾,無強烈振動。
4要求
4.1 外觀
4.1.1 料位計的外殼應光潔完好,表面塗層,包括噴漆、電鍍等,不得有明顯的擦傷、露底、起泡、剝落、 污垢等現象。
4.1.2 料位計銘牌及標誌應清楚。
4.1.3 料位計緊固件不得鬆動,各種調節器件應轉動靈活,功能正常。
4.2 防爆要求
料位計探測器的防爆要求必須符合GB 3836.1和GB 3836.2的要求, 並須經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產品檢驗部門審查和檢驗,取得防爆合格證。
4.3 絕緣電阻與絕緣強度
4.3.1 料位計的電源端、信號端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大於20 MΩ。
4.3.2 料位計的各接線端子對機殼間進行絕緣強度耐壓試驗,應無擊穿及飛弧現象。
4.4 準確度
準確度是指料位計的測量值和標準料位計量器具測量值的誤差占量程的百分比。料位計的準確度應小於 ±1.5 %。
4.5 重複性
重複性是指料位計單次的測量值與其多次測量值平均值的誤差占量程的百分比。料位計的重複性應小於 ±0.5 %。
4.6 時間常數
時間常數為輸入信號產生一個階躍變化起到輸出信號第一次達到它的最終平均值的63.2 % 所需的時間。時間常數在1s~60s間自由設定,誤差應小於設定值的10 %。
4.7 報警輸出特性
報警設定誤差應小於2 %;報警重複性誤差應小於1 %,消警範圍為0.5 %~3.0 %。
4.8 穩定性
料位計在參比條件下連續運行48 h,記錄其輸出信號,任1 h 內其輸出誤差應小於1.5 %。
4.9 電源電壓變化與負載電阻變化影響
4.9.1 電源電壓在AC(220±22)V變化時,料位計的輸出誤差應小於1 %。
4.9.2 料位計輸出在 10 mA時,負載電阻在0kΩ~1kΩ範圍內變化時;料位計輸出在 20 mA時,負載電阻在0Ω~700Ω範圍內變化時,誤差均應小於 1 %。
4.10 環境溫度變化與相對濕度變化影響
4.10.1 料位計經溫度影響試驗,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其輸出誤差應小於1 %/10℃。
4.10.2 料位計經濕度影響試驗,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其輸出誤差應小於1 %。
4.11 振動影響
料位計在工作狀態下,應能承受頻率50 Hz,振幅0.1 mm的振動試驗,輸出誤差應小於1 %。
4.12 衰變補償與自檢功能
4.12.1 針對不同的放射源,料位計應具有對放射源衰變的補償功能。
4.12.2 料位計應具有自檢功能。
4.13 抗運輸環境性能
料位計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經運輸環境性能試驗(如長途顛簸、震動)以後,儀表仍應保持足夠的準確度。其準確度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4.4的要求。
4.14 放射源
放射源選用應符合GB 4075的規定。
放射源罐的製作應符合GB 14052-1993的規定,源閘必須有鎖緊裝置,源閘的開與關的位置應清晰醒目,源容器的外殼上應有明顯的放射性標誌。源容器關閉、打開時,距射源容器 1 m遠的周圍空間,γ射線泄露劑量當量率符合安全性能等級 3 級標準。
4.15 防護要求
料位計應有防護等級要求。
5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參比條件)
a) 環境溫度:(20±5)℃;
b) 相對濕度:65 %~75 %;
c)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d) 電源電壓:AC(220±22)V;
e) 實驗室模擬料位裝置;
f) 試驗用的儀器儀表的準確度小於被測誤差限的三分之一;
g) 沒有振動和外磁場的影響。
5.2外觀檢查
採用目測方法進行外觀檢查,應符合4.1的要求。
5.3 防爆檢查
料位計探測器的防爆要求必須符合 GB 3836.1和GB 3836.2的要求,並須經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產品檢驗部門審查和檢驗,取得防爆合格證。
5.4 絕緣電阻與絕緣強度
5.4.1 用500 V 兆歐表檢查料位計各端子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其電阻值應符合4.3.1的要求。
5.4.2 料位計的電源端與機殼間能承受1000 V、50 Hz正弦交流電壓,料位計的信號端與機殼間能承受500 V、50 Hz正弦交流電壓的絕緣強度試驗,歷時1 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4.3.2的要求。
5.5 準確度檢測
料位計經標定後,在實驗室的模擬裝置上,用磁翻板或其它料位儀器做參照,從料位零點開始,依次增加物料至全量程的20 %、40 %、60 %、80 %、100 % ,同時記錄料位計的輸出值和參照料位儀器的指示值。再從料位滿度開始,依次減少物料至全量程的80 %、60 %、40 %、20 %、0 % ,同時記錄料位計的輸出值和參照料位儀器的指示值。其輸出誤差應符合4.4的要求。
5.6 重複性檢測
重複性試驗在實驗室中模擬進行。用(12±0.12) mm 厚度的標準鋼板,增加或減少其數量來模擬料位的變化。料位計經標定後,任選一點進行試驗,通過反覆插入或撥出標準板,觀察示值的變化,重複試驗三次,結果應符合4.5的要求。
5.7 時間常數檢測
用秒表進行時間常數檢測,應符合4.6的要求。
5.8 報警輸出特性檢測
料位計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將報警設定在某個設定點上,調整信號使出現報警的同時記錄此時的信號值,該值為報警值,然後反方向地調整信號,使報警狀態消失的同時,記錄此時的信號值,該值為消警值,在不改變條件的情況下重複進行3次。結果應符合4.7的要求。
消警範圍等於報警值與消警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
報警重複性誤差等於3次報警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
報警設定誤差=
5.9 穩定性試驗
料位計在參比條件下連續運行48h,記錄其輸出信號,在變化最大的曲線內選取曲線段,取其1h曲線段,計算誤差,其結果應符合4.8的要求。
5.10 電源電壓變化影響試驗
料位計的電源電壓在AC 220 V時,記錄料位計的輸出值,使電源電壓從220 V增加到242 V,再由220 V降低到198 V,分別測量電壓增加和降低時輸出值的最大變化,並同220 V時的輸出值相比,計算電源變化影響帶來的誤差。其結果應符合4.9.1的要求。
5.11 負載變化影響試驗
在輸出端串接負載電阻,使輸出為10 mA,將負載電阻在0 Ω~1 kΩ範圍內變化時,記錄其輸出誤差;然後使輸出為20 mA,將負載電阻在0Ω~700Ω範圍內變化時,記錄其輸出誤差。其結果應符合4.9.2的要求。
5.12 環境溫度影響試驗
按GB/T 8993的要求和方法進行溫度變化性能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1的要求。
5.13 相對濕度試驗
按GB/T 8993的要求和方法進行恆定濕熱性能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2的要求。
5.14 振動影響試驗
按GB/T 8993的要求和方法進行振動性能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1的要求。
5.15 抗運輸環境性能
按GB/T 8993的要求和方法進行抗運輸性能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3的要求。
6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每台料位計均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按4.1、4.3~4.9、4.12的要求和5.2、5.4~5.11的順序和方法檢驗合格後方能出廠,並附有產品合格證書。
6.2 型式檢驗
6.2.1 型式檢驗項目為除4.2以外的所有項目。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在設計、工藝或使用材料有重大改進時;
b) 連續生產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
c) 停止生產一年再恢復生產時;
d) 質量監督部門抽查認為有必要時。
6.2.2 判定規則:抽取三台樣機進行型式檢驗,若單台某一項要求不合格,加倍抽檢該不合格項目,
如仍不合格,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
7標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標誌
7.1.1料位計轉換器銘牌
料位計轉換器銘牌應有以下內容:
a) 儀表名稱及型號;
b) 製造廠名稱;
c) 製造日期及出廠編號。
d)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7.1.2料位計探測器標誌和銘牌
探測器部件的標誌和銘牌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
7.1.3料位計放射源銘牌
放射源銘牌應清晰地標明以下內容:
a) 符合GB 8702規定的電離輻射標誌;
b) 製造廠家、出廠日期、產品型號和系列號;
c) 核素的化學符號和質量數,密封源的活度及活度的測量日期。
7.2 使用說明書
料位計的使用說明書應給出詳細的型號規格和安裝示意圖,同時應包含維護方法、安全注意事項及維護人員應使用的防護用品,其編寫應符合GB/T 9969-2008 的規定。
7.3 包裝
7.3.1 料位計按GB/T 13384中防潮、防震規定進行包裝。
7.3.2 包裝箱外面標識應不易磨滅,註明下列內容:
a) 儀表名稱及型號;
b) 製造廠名稱、地址;
c) 出廠編號及出廠日期;
d) 體積:長(mm)×寬(mm)×高(mm),毛重及淨重(kg);
e) 有“向上”“小心輕放”“精密儀表”等字樣或圖樣。
7.3.3 包裝箱內隨機技術檔案包括:
a)裝箱單;
b)使用說明書;
c)產品合格證;
d) 附屬檔案、備件清單;
e) 探測器防爆證書;
f) 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7.4 運輸
料位計儀表部分可用一般交通工具運輸,放射源運輸按GB 11806的規定進行。
7.5貯存
7.5.1 料位計應貯存在溫度為0℃~40℃,相對濕度不大於90% ,無酸、鹼及腐蝕性介質的室內。暫不安裝的料位計應原箱保存、專人保管。
7.5.2 當放射源不使用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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