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是中國對工業污染源排出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的容許排放量、排放濃度等所作的規定。總則部分要求各地區根據本標準原則制定地區性工業“三廢”排放標準。

內容提要
中國對工業污染源排出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簡稱“三廢”)的容許排放量、排放濃度等所作的規定,共分4章 19條。總則部分要求各地區根據本標準原則制定地區性工業“三廢”排放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於1973年頒布,1974年1月試行。這項標準是中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籌備小組辦公室主持制訂的。制訂原則是,以《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為依據,參考世界各國排放標準,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力求做到既能防止危害,又在技術上可行。廢氣排放標準是套用大氣擴散公式計算推導出不同排放高度的排放量和排放濃度,然後根據實踐經驗給予適當修正定出的。廢水排放標準是根據有害物質的毒性、河流的稀釋比和現實可行的處理技術制定的。廢氣排放標準對5種工業部門定出13類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和排放量。這些有害物質是: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氫、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氫、一氧化碳、硫酸霧、鉛、汞、鈹化物、菸灰和生產性粉塵。廢水排放標準對工業廢水的排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對飲用水水源和風景遊覽區的水質要求嚴禁污染;對漁業和農業用水,要求保證動植物的生長條件,使動植物體內的有害物質殘毒量不得超過食用標準;對工業水源,要求不得影響生產用水。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分為兩類19項有害物質指標:第一類包括能在環境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汞、鎘、六價鉻、砷、鉛5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比較嚴格的指標;第二類包括長遠影響較小的14項有害物質指標。對工業廢渣作了一些原則規定,要求對含汞、鎘、砷、六價鉻、鉛、氰化物、黃磷及其他可溶性劇毒廢渣,必須專設具有防水、防滲措施的存放場所,並禁止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體。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對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和“三廢”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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