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前後容積率的跟蹤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部《關於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建規〔2008〕227號)和《關於對房地產開發中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問題開展專項治理的通知》(建規〔2009〕5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區內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區內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和控告違反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指標納入城鄉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嚴格按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容積率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審查、規划行政許可,並依法公示審批結果。
第六條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容積率向國土資源部門抄告擬出讓地塊的容積率、使用性質等規劃條件。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載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載入的,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
第八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經出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第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依法核實己竣工建設工程建築面積,確定竣工項目的實際容積率。
利用地下空間修建停車場、人防設施及儲物區,地下建築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範圍。
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設的圍合空間,兩面開敞的,其建築面積的25%計入容積率;三面開敞的,其建築面積的50%計入容積率。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整容積率:
(一)同一項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設,並已公告預售,剩餘土地申請調整容積率的;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達到兩年的;
(三)違法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調整容積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凡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以調整容積率:
(一)建設用地所在區域因城鄉規劃調整,可以提高開發強度,並符合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建設用地所在區域滿足環境容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整容積率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以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沒有明確容積率的,按以下原則確定初始容積率:
(一)出讓時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為初始容積率;
(二)出讓時無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以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為初始容積率;
(三)受讓時既無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又無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以宗地所在地域級別基準地價設定的容積率為初始容積率;
(四)以現狀掛牌的土地,按現狀掛牌時核定的容積率為初始容積率。
第十三條調整容積率,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調整理由,並附規劃設計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資料齊備的申請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對規劃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在本地的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並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
(四)經專家論證、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對符合調整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出容積率調整建議並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調整容積率告知書》,並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抄告國土資源部門和利害關係人;
(五)建設單位持《調整容積率告知書》到國土資源部門補繳土地價款;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單位交清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後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土地價款補繳憑證,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
(七)將容積率調整的相關檔案資料歸檔備查。
容積率調整幅度在10%以內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有關辦理程式。
第十四條調整容積率的建設項目,不得提高建築密度,不得降低綠地率。
第十五條調整容積率應補繳的土地價款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受讓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單一的,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為:樓面地價(原土地成交總價款÷調整前的總建築面積)×調整容積率後增加的建築面積;用地性質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為:調整後的容積率條件下評估的樓面地價×增加的建築面積。
(二)以其他方式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為新調整後的容積率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減去原容積率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嚴格監督規劃的實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對在建過程中改變規劃審批內容的,必須及時依法予以制止並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資料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定的施工圖施工。對施工單位擅自改變施工圖施工的,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施工單位停工,督促建設單位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處罰並補辦相關手續,否則,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必須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資料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
工程竣工驗收後,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規劃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分證時,應當對超容積率部分土地價款的補繳情況進行覆核,如未繳清,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分證。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主管部門在容積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未經合法批准擅自超過原容積率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中違法違紀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岳陽市城市規劃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岳政發〔200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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