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軟體行業協會

山西軟體行業協會(Sh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2002年2月,是由山西省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技術服務,以及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和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合,經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地方性非盈利性

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軟體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山西
  • 成立於:2002年2月
協會概況,協會宗旨,協會職責,領導機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概況

協會宗旨

加強山西軟體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產業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協會職責

創立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進行軟體企業認證和軟體產品登記,貫徹落實國務院[2000]18號文給予軟體企業的優惠政策。
建立軟體產品測評認證服務體系、專家諮詢服務體系,為軟體企業提供產品檢測服務與諮詢服務。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規範人才流動,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本行業展覽、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活動,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開展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技術、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山西軟體產業的國際化。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領導機構

理事長:謝克明
秘書長:方天選
副理事長:方天選、劉增鋼、劉永泰、李麗宏、李 茹、孫雁卿、張起貴、趙學林、趙繼銘、溫錦亮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山西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X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由從事軟體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出版、銷售、技術服務,計算機化信息系統研究、開發,以及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與個人自願結合組織起來的唯一代表山西省軟體產業界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本協會為非盈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許可的範圍內,加強山西軟體行業企事業單位、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維護山西軟體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開發工程化,軟體產品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省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經濟委員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定進行研討以及提出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嚴品;
(六)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並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
(七)對本行業企業的稅收、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稅收,產品價格調整意見;
(八)組織本行業全省性展覽(銷)會,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出國展覽會,並組織技術交流;
(九)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交流信息,並組織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有關部門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貫徹落實國務院給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產業的各項舉措;負責軟體產品登記認證和軟體企業資質認證工作;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十二)總結交流軟體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表揚優秀企業,開展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十三)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十四)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我國軟體行業進入國際軟體市場;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從事軟體事業的在山西省境內的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外資企業單位和個人,教育科研機構以及私營企業單位,集體企業等,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申請個人會員者需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約行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並填寫《山西軟體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
二經協會領導簽字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由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本協會維護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 可利用本協會的媒體傳播企業信息或利用協會的關係開展業務聯繫。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包括統計資料和聯絡信息等);
(七)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委派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有關證件。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但會員確係由於企業虧損、經濟困難、交不起會費的,可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可免費保留會籍及享受會員權利一年。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委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委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須由秘書長擔任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議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三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議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移。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
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3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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