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所屬地區:山西省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一,機構二,機構三,機構四,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工作動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弱化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市縣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二)加強或強化的職責。
1.集中精力抓好巨觀調控。 重點是擬定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的綜合平衡,維護經濟運行的平穩與安全;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巨觀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協調引導金融機構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2.加強新能源行業發展的管理。
(三)增加的職責。
1.組織擬定享受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優惠政策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
2.組織擬定本省中部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
3.統籌推進國家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
4.制定實施促進省內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組織促進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推進各類基金和債券的發行融資工作。
5.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省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監測全省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省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和分析。
(三)匯總分析全省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協調信用體系建設;擬定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促進融資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省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省人民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按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定並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省綜合平衡的工業專項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提出全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推進省際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及享受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推動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編制實施以工代賑計畫。
(八)承擔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本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負責全省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九)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國家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牽頭制定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使用規劃,統籌基金安排使用的綜合平衡和投資計畫管理,擬定年度分行業安排計畫。
(十二)擬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工作;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實施。
(十三)研究起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煤層氣(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並擬定實施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牽頭開展省際、國際合作。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設27個內設機構和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信訪工作;負責委屬單位的部門預決算。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承辦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組織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基本建設物資採購招標投標活動;負責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准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省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組織重大課題的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新興產業項目。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巨觀經濟運行調節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對策建議;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平衡財政收支等經濟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國民經濟動員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經濟體制改革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組織開展和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資金來源及調控政策;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組織實施重大項目規劃,布局並下達前期投資計畫;審核省重大投資項目和國家有特殊規定重大項目的開工報告;負責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負責限額以上固定資產項目備案工作。負責省直部門、公檢法司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負責限額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核及計畫安排;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機構二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國際國內投資合作事宜;全省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負責全省借用國外貸款、吸收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中進口設備免(減)稅確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指導目錄;參與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談判及對外招商活動;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全省及省級借債規模。
(九)地區經濟處(省煤層氣、天然氣管理辦公室)。
提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區域經濟合作;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基礎測繪計畫、地震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參與國土開發整治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中部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負責全省採煤沉陷區治理和煤礦棚戶區改造;參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煤層氣、天然氣行業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計畫,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煤層氣、天然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以工代賑辦公室。
負責以工代賑工作。研究提出貧困地區以工代賑政策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以工代賑項目管理;指導全省以工代賑工作;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畫執行情況;組織擬定本省享受西部地區開發優惠政策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
(十一)農村經濟處。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農科、引黃、農機、農村城鎮化、農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農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二)工業經濟處。
研究分析工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和工業經濟發展戰略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提出重要工業品的預期調控指標;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實施;組織擬定本省享受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優惠政策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工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三)服務業處。
研究分析和協調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和規劃;組織安排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研究提出全省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規劃,擬定經濟結構調整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動態監控結構調整;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

機構三

(十四)高新技術產業處。
研究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定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和產業關鍵技術開發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省節能減排領導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以及全社會節能減排的重大戰略和政策;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銜接平衡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規劃、計畫;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節能工作,具體負責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編制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主要城市環境質量指標計畫等;承擔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相關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六)社會發展處。
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定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文物、殘聯、技校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相關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七)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定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負責全省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流通領域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八)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省社會資金平衡;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分析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推進國家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府財政建設資金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籌措和使用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財稅、金融、證券、保險業規劃;編制省級建設資金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直接融資和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債券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政府建設資金及資產管理工作;參與企業上市的有關工作。協調信用體系建設;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等。
(十九)能源處。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發布能源預測預警信息。擬定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最佳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機構四

(二十)新能源辦公室。
負責新能源行業管理;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農村電網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行業標準;牽頭開展省際、國際新能源合作;負責新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一)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工作;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實施;承擔本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十二)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三)設計審核處。
研究擬定全省工程設計審核的政策和規定;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概算調整;參與工程標準定額和取費的編制、頒布;參與工程設計省級標準的審批、頒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所批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四)交通運輸處。
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安排全省鐵路、公路、民航建設項目;負責全省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及煤炭集運站建設;負責安排交通建設項目利用省級政府資金及政府信用擔保的債務性資金。負責交通運輸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五)科技教育處(省留學人員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教育和衛生事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編制科技、教育、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研究大中專院校布局、結構調整,編制大中專院校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畢業生就業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編制省籌資金(含市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管理計畫和歸國留學人員的科研資助及工作安排計畫;管理高級專家基金;負責科技、教育、衛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六)信息化處。
研究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信息化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實施;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事宜。
(二十七)對外聯絡處。
負責與國家部委、省際間的交流溝通;掌握國家巨觀信息和政策方向,為省巨觀經濟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爭取國家的優惠政策、重大項目及資金;為省內引進資金、項目和技術服務。
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負責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和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國家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
研究制定促進全省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培育省內上市公司,協調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等工作;協調開展公司上市融資諮詢服務;推進各類基金和債券的發行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產業基金等融資工作;負責促進中長期信貸市場發展;負責資本市場業務培訓及資本市場知識普及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及省發展改革委交辦的與資本市場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檢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為163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8名、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按副廳級配備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主任1名,副廳長級稽察特派員5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7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副主任1名,正處級稽察特派員助理5名,副處長級稽察特派員助理5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規定,管理省物價局。
(二)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或上報;省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商務廳核准。
(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省商務廳負責在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四)《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擬定,由省發展改革委與省商務廳聯合發布。
(五)節能減排職責的分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省經信委負責全省節能降耗工作;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污染減排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省經信委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鎮生活減排有關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具體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工作動態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推進“五規合一”工作第一次聯席會議
2013年8月9日,我委組織召開了推進省“五規合一”工作第一次聯席會議。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劉鋒主持,省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廳局和省發展改革委規劃處有關同志參加了會議。
會議傳達了杜善學副省長2013年8月2日在指導轉型綜改任務工作座談會上講話精神,強調要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為核心,遵循時間統一、範圍統一、主要指標相互支撐、功能布局清晰四個原則,在11個市劃定區域同時推進“五規合一”工作。會議研究討論了《全省推進“五規合一”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和各市需要完成的“五規合一”主要成果框架內容。研究確定了下一步推進“五規合一”的具體工作,會議議定各部門在2013年8月17日前分別在各自系統內安排部署“五規合一”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