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基金會

在省煤炭工業局的支持下,2006年9月27日,山西省煤炭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太原晉祠國賓館隆重舉行成立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煤炭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6年9月27日
  • 隸屬:省煤炭工業局
  • 類別:發展基金會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在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山西省委書記王茂林同志的倡導和推動下,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出席成立大會領導同志有:山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寶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基金會名譽理事長王茂林,富士康科技集團總裁、基金會名譽理事長郭台銘先生,時任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於幼軍,原國家煤炭工業部部長王森浩,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申維辰,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薛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昕,山西省副省長靳善忠,山西省政協副主席薛榮哲,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彭致圭,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萬良適,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武三松,山西省政府秘書長李政文,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局長王守禎,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杜復新,山西省煤炭工業協會會長楊月生等領導同志。
山西省煤炭職業教育基金會的宗旨是:接受捐贈,鼓勵和資助煤礦井下專業優秀學生和特困生完成學業,獎勵煤炭職業教育教學研究的優秀成果,推動山西煤炭職業教育的發展,加快煤炭類專業人才的培養。通過經濟資助和獎勵,與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學歷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快煤礦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改善煤礦生產和安全管理水平,從而促進山西煤炭工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在名譽理事長王茂林同志積極動員和高度關注下,在王昕理事長直接領導和省煤炭工業局局長、監事會主席王守禎同志積極支持下,在各大煤炭集團公司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積極完善內部捐資程式和決策程式,使捐款資金全部到位,各市煤管局也積極配合、督促,使一部分地方骨幹煤礦捐資到了位。期間,基金會秘書長主動走遍所有捐資單位,聯繫催辦。截止2007年10月,共收到51家企業的捐款5637萬元,尤其是台灣富士康科技集團總裁郭台銘先生撥款1000萬元人民幣,是捐款最多、到賬最早的捐款。
山西省煤炭職業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的一個非公募基金會,資金來源於捐贈,用於煤炭教育。基金會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基金會宗旨,立足煤礦,服務教育,著眼發展,為山西重要支柱產業——煤炭業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西省煤炭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接收捐資,立足煤礦、服務教育,推動山西煤炭職業教育的發展,加強煤炭類專業人才的培養。為山西煤炭工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省煤炭能源基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泰華城市廣場A座2單元17層20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各界主要是全省煤炭、焦炭行業和企業的捐助;
(二)設立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煤礦井下專業(採礦工程、綜合機械化採煤、通風與安全、礦井建設等)學生獎學金;
(三)設立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特困生助學金,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四)設立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教研、科研項目資助金和成果獎勵金。
(五)設立資助全省煤炭工業綜合性或專項研究資助金;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七)管理使用好基金會基金,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現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心山西省煤炭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四)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煤炭行業具有一定影響,或在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煤炭工業局、發起單位山西煤炭職業技術學院和主要捐贈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第二屆理事會及以後各屆理事會的換屆改選,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七)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九)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十)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7名,其中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不從基金會領取報酬。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衷煤炭教育事業;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資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煤礦井下專業(採礦工程、綜合機械化採煤、通風與安全、礦井建設等)學生獎學金;
(二)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特困生助學金;
(三)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教研、科研項目資助金和成果獎勵金;
(四)資助全省煤炭工業綜合性或專項研究資助金;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確定發放煤礦井下專業(採礦工程、綜合機械化採煤、通風與安全、礦井建設等)學生獎學金和特困生助學金;
(四)確定發放山西省煤炭專業高等職業教育教研、科研項目資助金和成果獎勵金;
(五)資助全省煤炭工業綜合性或專項研究資助金。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山西煤炭職業技術學院,由學院按照本基金會章程精神,全部繼續用於發放煤礦井下專業學生獎學金、特困生助學金和教師教研、科研項目資助金;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3日第一屆四次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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