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成立於2013年11月22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屬於山西省支付清算服務行業的自律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截至2014年底協會會員單位共91家,含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基本涵蓋了山西省支付清算行業的各類參與主體,其中農信社聯合社是協會會員,其自身又有成員單位113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
  • 外文名:PCASX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鼓樓街74號
協會簡介,專家介紹,管理辦法,協會章程,相關新聞,

協會簡介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成立於2013年11月22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屬於山西省支付清算服務行業的自律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截至2014年底協會會員單位共91家,含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基本涵蓋了山西省支付清算行業的各類參與主體,其中農信社聯合社是協會會員,其自身又有成員單位113家。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服務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
會徽說明:會徽logo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主色調藍色的形狀,形狀外形為字母“p”,體現了支付的英文payment的首字母,代表支付;第二部分為外圍一個綠色彎度的形狀,與第一部分藍色形狀相結合為字母“C”和字母“e”的組合體,既有清算clearing的首字母的意思,也明示了支付清算市場的電子化、網路化。第三部分為中間綠色菱形的形狀,此為畫龍點睛之作用,增加了靈氣的同時,增強了logo的整體感,從外形看整體狀似古代的銅錢,寓示著協會與金融密不可分的關係,而古銅錢中間用小篆體書寫的“晉”字,又昭示著歷史深遠的晉商文化的深厚底蘊,也標示了協會的地域性。該標誌三部分緊密環繞,合三為一,形容協會與會員單位的緊密、和諧的關係。
標誌顏色選用了藍色為主的標準色。藍色是天空與大海顏色,是亘古不變的永恆的色彩,彰顯理性、睿智的氣質;而點綴色綠色是健康與活力的象徵。兩種顏色搭配簡潔、大方,象徵協會與會員單位彼此信任,互相交融,共同發展。強調了支付清算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綠色可持續發展。

專家介紹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理事會副會長名單

管理辦法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含會員和準會員。
第四條 凡承認《章程》的以下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財務公司;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
(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四)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法人機構。
第五條 凡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山西省各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準會員。本辦法會員稱謂含準會員。
第三章 會籍
第六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本會秘書處進行登記註冊。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檔案:
(一)按本會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簡歷;
(五)本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本會在收到入會申請檔案之日起30內做出是否同意吸收入會決定。申請入會的機構根據要求補充、修改入會申請檔案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本會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通知其在收到《入會通知書》後30日內領取《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會員證書》,辦理會費繳納等手續。本會不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應書面告知原因。
第九條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向本會提出更換申請和繼任人選。
第十條會員出現合併或分立情形時,本會按照以下規定處理會員資格變動情況:
(一)會員吸收合併其他會員的,吸收會員資格繼續存在,被吸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進行新設合併的,合併前各會員資格終止,合併後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二)會員進行派生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繼續存在,派生出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會員進行新設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終止,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除第十條規定外,會員出現以下情形時,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退會;
(二)違反《章程》規定和行業自律公約,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營範圍調整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五)其他導致會員資格終止的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時,本會收回原會員所持《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本會通過內部刊物公告會員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信息。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出現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本會並報送有關信息: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變更註冊資本;
(五)變更經營範圍;
(六)設立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七)合併、分立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八)變更與本會的聯繫方式;
(九)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處理;
(十)本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會員應指定專門工作人員擔任本會聯絡員,負責與本會日常溝通與聯繫。會員變更聯絡員或其聯繫方式時應及時通知本會。
第五章獎勵與懲戒
第十五條本會對會員的自律性管理,堅持表彰獎勵、批評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會員為本會或支付清算服務行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本會可視情形給予下列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作為本會評比活動的參考依據;
(五)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本會給予會員獎勵的,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會員違反《章程》或行業自律規則的,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五)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處分。
本會給予會員處分的,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應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八條本會建立會員誠信記錄檔案制度,受到本會獎勵和處分的,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本會可將會員所受重大獎勵、處分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會員,本會將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縮寫為“PCASX”)。
第二條 本會是山西省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省民政廳(以下簡稱“山西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服務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山西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鼓樓街74號。
山西省支付清算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規範行業行為;
(三)就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理、反饋機制;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代表會員向主管單位、立法機關等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提出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等的制定、修改建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發展研究,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引導會員完善自身建設,為社會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支付清算服務;
(六)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及時發現、整理、研究市場風險,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和上報;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諮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從業人員資格考核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套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務創新,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進言獻策;
(九)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支付清算業務知識,提高公眾對支付清算行業的認識;
(十)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培育健康積極的行業文化;
(十一)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含會員和準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準會員。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準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檔案的複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準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接受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支持;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公約,認真履行本會各項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本會籌備組決定)。每個會員單位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代表大會行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本會工作方針;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六)審議決定本會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七)審議批准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條第(一)和(七)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同意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本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和頒布行業自律規則,提出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的制、修定建議;
(十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情況,決定對違反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十二)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監事長主持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本會依照本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和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監督本會費用管理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履行職務的情況;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提出質詢;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八)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
會員單位派駐本會工作人員的人選由本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名譽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選舉產生的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經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同意後報山西省民政廳備案。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與秘書長擬任人選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同意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中國國籍,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支付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名譽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決算;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據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山西省民政廳、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經同意,報山西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7月3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查同意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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