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00000000/2014-00038
  • 發布機構:山西省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  號: 晉政發〔2014〕13號
  • 生成日期: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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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山西省煤長水短,水資源先天不足,時空分布不均,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以及《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晉發〔2011〕21號)的精神,現就我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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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圍繞山西經濟轉型跨越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以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水利部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複試點建設為契機,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舉全社會之力,加快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山西經濟轉型跨越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治水,注重發揮各類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協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合理調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堅持依法管水,加強制度建設,切實發揮“三條紅線”的硬約束作用;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製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99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6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全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用水總量控制在76.4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24以上;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53%以上。到2020年,用水總量控制在93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3%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與當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建立較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積極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規划水資源論證工作。加快制訂出台山西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進一步完善全省水資源論證管理工作,規範論證審查程式,完善論證報告審批和備案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區域取用水總量。按照國家下達的我省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制訂全省及各設區市不同水平年、分水源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細化方案,建立覆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訂19個重點岩溶大泉岩溶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方案,實行岩溶地下水總量控制。各設區市及所轄縣(市、區)要按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訂本行政區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細化方案和年度用水計畫,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的規定,完善我省取水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配套政策,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實行取水許可區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許可驗收制度。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拒不執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用水單位和個人,依法核減其取用水指標。新增取水項目在建成並正式投入運行前,應對其計量設施(須經法定機構檢定合格)、節水設施、退水水量水質和去向依法進行驗收,驗收未通過的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或禁採區,除生活用水外,嚴禁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在地下水一般超採區或限採區,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過1萬立方米的,須報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萬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單井,依法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式徵收,確保應收盡收,未經省政府批准,各級征費部門一律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水資源費。嚴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對不按規定徵收、繳納或使用水資源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並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指標。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並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範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嚴格鑿井審批和加強地下水保護等規範性檔案,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制訂地下水超採區關井壓采實施方案,在地下水超採區和地表水工程覆蓋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抓緊編制並實施地下水及岩溶大泉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九)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通過5-10年努力,建成穩定可靠的山西大水網供水網路,有效提升全省水資源配置和調度、供水保障、水生態保護以及特大幹旱應急能力。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建立完善覆蓋全省各河流水系、區域和水源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和配置系統,對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黃河水、非常規水源等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統籌滿足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需求,著力提高幹旱和特大幹旱年應急及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水資源調度工作協調協商機制,做好供水水源、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畫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人民政府和部門等應堅決執行。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深入開展節水型社會載體創建。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於2014年年底前,修訂完成《山西省用水定額》,建立完善全省行業用水定額管理體系。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加強對各類取用水戶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據國家、行業、地方用水定額標準,制訂下達全省各地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類非居民用水戶取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畫,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全面實行城市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並限期整改。各級人民政府對於積極利用再生水、減少新鮮水利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價格補償與獎勵。
(十二)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十二五”期末前,制訂節水強制性標準,逐步實行用水產品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淘汰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煤化工、冶金、焦化、電力等高耗水行業和工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建設工業節水示範工程。充分考慮不同工業行業和工業企業的用水狀況和節水潛力,合理確定節水目標。對新建學校、小區等要增加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建設中水回用管網,實現分質供水。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開展節水示範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大力推動使用生活節水器具,著力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鼓勵並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礦坑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回用比例。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努力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建立水功能區水質評價體系,完善水質預警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強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對已設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評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促進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與發展。組織開展我省列入國家名錄的6個重點水源地的詳查工作和達標建設。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制訂突發事件的處置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推進備用水源地建設,建立重要城市飲用水備用水源制度。加快編制實施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加強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質監測,保障供水安全。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工程。
(十五)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湖源頭和濕地的保護,開展內源污染整治,推進採煤區等生態脆弱區水生態修復。大力推進全省“三水”保護與修復行動,實現“河水長清、地下水穩、甘泉涌流”的目標。要把水生態系統修復與保護試點作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組織編制19個岩溶大泉綜合治理及保護實施方案。建設一批人工補水、水源涵養及濕地淨化水質工程,保障重要河流湖庫等地表水生態基流,依託山西大水網,實施盆地地下水水源置換和關井壓采,努力實現盆地區地下水採補平衡。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人民政府對各設區市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幹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監察、物價、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制訂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與統計等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市、縣(市、區)邊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用水總量和水污染防治情況的依據。加強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建設全省水資源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監測網路。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強水資源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套用、地下水超採區治理、水生態保護與修復、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等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抓緊完善全省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廣泛深入開展省情、水情等公益性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加強水資源管理培訓等工作,打造一支與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適應的水資源管理工作隊伍。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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