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在1980年內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0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在1980年內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3.10
  • 實施時間:1980.03.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規定,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0年內,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辦案期限。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這個建議,決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1980年內我省可再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1980年內我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再延長半個月。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1980年內我省可再延長半個月。
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1980年內我省可再延長半個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