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7.24
  • 實施時間:1998.07.24
守則全文,修訂的守則,修改的決定,

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熟悉人大工作的有關程式,掌握正確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民眾,積極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保持清正廉潔,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應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在會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請假;會議期間臨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當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檢查和評議等活動。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視察、調查和檢查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條 在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任職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地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守則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正確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新,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民眾路線,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請假:
(一)參加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者組織的重大活動;
(二)參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
(三)經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黨校或者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習;
(四)因公出國(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醫囑需要臥床休養;
(六)參加救災、救險或者處理突發事件;
(七)其他需要請假的特殊情形。
第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因第八條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請假,報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當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和檢查等活動。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視察、調查和檢查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可以向被視察、調查和檢查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三條 在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任職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地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至少與聯繫的代表聯繫2次。
第十七條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述職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履職學習和閉會期間活動等基本情況,履職的主要成效,改進履職的措施以及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預執法、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第二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成立會風會紀組。會風會紀組負責會風會紀監督檢查,對會風會紀問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使”修改為“保障”。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五、將第三條修改為第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正確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新,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六、將第四條修改為第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民眾路線,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有關情況。”
七、將第五條修改為第七條,將該條中的“應”修改為“應當”。
八、將第六條修改為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請假:
“(一)參加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者組織的重大活動;
“(二)參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
“(三)經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黨校或者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習;
“(四)因公出國(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醫囑需要臥床休養;
“(六)參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
“(七)其他需要請假的特殊情形。”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因第八條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請假,報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十、將第七條修改為第十條,將該條中的“應”修改為“應當”。
十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第十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和檢查等活動。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視察、調查和檢查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可以向被視察、調查和檢查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十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十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應”修改為“應當”。
十四、刪除第十三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至少與聯繫的代表聯繫2次。 ”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述職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履職學習和閉會期間活動等基本情況,履職的主要成效,改進履職的措施以及意見和建議等。”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保持清正廉潔。”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預執法、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成立會風會紀組。會風會紀組負責會風會紀監督檢查,對會風會紀問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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