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澤之賦

約公元前21~前11世紀的夏朝和商朝,對山林、川、澤設官管理,按時進貢指定產品,此外則“澤梁無禁”(《孟子·梁惠王下》),即山林藪澤之利,官府同百姓共同採用,國家不收稅。

shanze zhi fu
山澤之賦
中國古代對山、林、江湖、園囿、池澤所出產品課徵賦稅的統稱。
西周后期,開始對山澤徵稅,設官掌管對金、玉、錫、丹青等礦產品的戒令和稅賦征課。秦漢之際,凡在山林砍伐竹木,開挖礦藏;在河湖及官有園囿採摘果實、獵取鳥獸、捕撈魚蝦等,均要課徵山澤稅;對官有園林苑囿池澤,凡貸與百姓種植、采捕者,則征地稅或租金(古稱“假稅”)。漢代定製這些收入歸王室;但賜予諸侯或公主、勛戚作封邑的園囿,賦稅則由封君徵收,供充私奉養。王莽新朝實行“五均六”,對取自山澤的產品,以及工匠、商賈人等,均令各自申報,除本計利,繳十分之一的稅。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山澤之財,時而允許百姓開採,政府徵稅,時而實行專賣;東晉時,一度出現“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書·武帝紀》)。此後雜稅逐漸增多,原屬於山澤稅中的主要課稅物品,如魚、鹽、茶、礦產品等,先後變成專門的稅種,而山澤之賦的提法不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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