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 號)、《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 號)、《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監發〔2016〕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山東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P2P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作為一種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網貸行業風險有所積聚,爆發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危害。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促進我省網貸行業規範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 號)、《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 號)、《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監發〔2016〕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任務要明、措施要實、責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範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妥善處置風險事件,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勢頭,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在市場主體層面,著力扶優抑劣,支持鼓勵依法合規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促其健康發展,整治和取締違法違規的網貸機構。二是在市場環境層面,加強規範最佳化,扭轉行業機構異化趨勢,實現正本清源,強化風險教育,引導出資人理性出資。三是在機制層面,堅持標本兼治,建立行業長效規範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實現規範創新兼顧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二)工作原則。
態度積極,措施穩妥。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分工,確立時間進度表,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同時穩紮穩打,講究方式方法,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係。
底線思維,預案完備。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複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完備的處置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明確關聯關係,依據其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統籌治理。將從事線下金融業務活動的網貸機構及涉及網貸業務的綜合性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納入專項整治範圍,做到風險防範和治理全覆蓋。
分類處理,標本兼治。根據網貸機構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貫徹落實行業有關制度、促進網貸機構改革創新與重組改造結合起來,以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強化行業監管,構建長效機制。
依法合規,有章可循。貫徹落實國辦發〔2016〕21 號、銀髮〔2015〕221 號、銀監發〔2016〕11號、魯政辦字﹝2016﹞88號檔案和本方案明確的原則和要求,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規處理,為網貸行業常態化監管奠定基礎。
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充分考慮網貸行業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的特點,加強部門間和區域間的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實整治基礎,鞏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
(一)排查目的。
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數據,提高數據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數據統計體系,為專項整治工作及今後的行業監管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對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對象是各地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貸機構,根據銀髮〔2015〕221 號檔案要求,該類機構應當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同時,部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涉及資金歸集、期限錯配等行為,已經脫離信息中介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的機構,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對象。
此外,對於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排查。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採取多方數據匯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進行。在數據匯總層面,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利用行業信息庫、大數據檢索、工商註冊信息等方式,檢索匯總形成我省網貸機構相關數據,在與銀監會等15部委提供的基本數據進行交叉驗證後,傳送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以上級提供的網貸基本數據為參考,組織有關部門通過自我篩查、自我檢索等方式進行比對、多方驗證,匯總形成本地網貸機構基本信息庫,實現整治全覆蓋。以此為基礎,綜合採取公告確認、電話聯繫、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行業機構數據統計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實,並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後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做到對本地區網貸機構基本信息進行充分摸底排查,實現“一戶一檔”。
(四)排查內容。
一是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借貸餘額、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布等。二是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行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此外,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根據排查結果匯總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並據此對本地區網貸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
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並積極與省有關部門積極溝通聯繫,進一步增強摸底排查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
三、明確標準、分類施策
(一)分類處置標準。
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整治和取締網際網路企業線上上線下違規或超範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分類處置標準以銀髮〔2015〕221 號檔案和有關監管要求等作為主要依據:一是網貸機構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行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觀、及時,並且具備合規的網路安全設施。
(二)分類處置措施。
對各類網貸機構認真甄別,根據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準確分類,及時糾偏,制定差別化措施,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確保風險全面排查、問題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根據以上標準將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分類處置。一是合規類。該類機構嚴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範,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銀髮〔2015〕221 號檔案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應對此類機構實施持續監管,支持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範運營。二是整改類。該類機構大多數運行不規範,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此類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並依法予以處置。三是取締類。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對其嚴厲打擊,堅決實施市場退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係,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按照國辦發〔2016〕21 號和銀監發〔2016〕11號檔案要求,在山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金融辦與山東銀監局共同牽頭負責全省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一)強化組織領導。
在山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省委宣傳部、維穩辦、發改委、經信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廳、財政廳、住建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工商局、法制辦、網信辦、信訪局、省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山東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名單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省工作組”),統一組織領導全省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工作組下設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合工作辦公室”),從相關部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辦公室主任由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相關負責人擔任,具體組織實施全省網貸風險專項整治中的規則制定、培訓部署、摸底排查、清理整頓、督查評估和總結驗收等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負責本地區具體整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專項整治第一責任人職責,建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相關領導要靠上抓,抽調精幹力量,全力組織實施,推動整治工作紮實開展。各市要加強與省工作組的溝通配合和協調聯動,省工作組將根據整治工作進展,定期開展督導檢查,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省工作組聯繫人: 省金融辦李騰飛;山東銀監局朱博文。)
(二)落實責任分工。
各市要全面組織好本地區網貸機構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頓工作,並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做好本地區信訪和維穩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切實防範、化解各類風險隱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和不發生群體性事件兩個底線,維護社會穩定。各成員單位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按照整治工作各階段分工,加強對本領域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實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五、時間進度
(一)動員發動階段。
根據魯政辦字﹝2016﹞88號檔案要求,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共同牽頭制定《山東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整治目標、細化整治任務、強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全面啟動整治工作。省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處級幹部作為聯繫人,於6月20日前將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省聯合工作辦公室。各地市應於6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工作機制、聯繫人、聯繫方式等相關情況報省聯合工作辦公室。
(二)摸底排查階段。
各級政府依照網貸行業機構基本數據統計,對本地區網貸機構進行摸底排查,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完善網貸機構底檔。相關部門在摸底排查時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固定證據或登記保存。摸底排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摸底排查總結及統計數據於7月15日前報送省聯合工作辦公室。
(三)分類處置階段。
各級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結果,結合銀髮〔2015〕221 號和魯政辦字﹝2016﹞88號檔案要求,認真對照分類處置標準和分類處置措施,對本地區網貸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對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的,應依照有關程式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清理整頓總結及相關統計數據於11月15日前報省聯合工作辦公室。
(四)總結督導階段。
省聯合工作辦公室將適時赴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市人民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於12月15日前報送省聯合工作辦公室。省聯合工作辦公室將根據各地情況,匯總形成規範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報送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加強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正面宣傳與輿論引導,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通過以案說法,釐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適時主動發聲,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加強各方協調配合。
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間和區域間縱橫聯動,協作配合。對一些跨區域、跨行業的重大風險隱患和問題,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妥善予以化解;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形成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的合力,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目標和規則的一致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專項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難度較大等特點,要講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風險隔離,依法依規,有節有度,妥善化解各類存量風險,防範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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