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

《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經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路政管理、經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5條,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的《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
  • 發布時間:2000年10月26日
  • 施行時間:自2001年1月1日起
  • 目的: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和暢通
  • 內容:總則、規劃與建設、路政管理等
  • 章條:共七章五十五條
條例發布,條例內容,修改情況說明,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發布

(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依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開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處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取得高速公路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建設、養護、經營、開發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高速公路建設,加強對高速公路的保護。
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當堅持集中、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除人民警察追擊、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緊急勤務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八條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標誌,持證上崗,秉公執法,熱情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高速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路網規劃,按照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國道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道高速公路規劃,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高速公路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上挖沙、採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壓覆礦產資源的,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環境、水土資源和文物古蹟。
鼓勵在高速公路建設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徵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四條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維護高速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資金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高速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出讓高速公路經營權的收入應當納入政府財政,專項用於公路還貸和建設。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法人負責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凡在本省從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試驗檢測等活動。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正常的養護和維修,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實施養護作業,應當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養護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設定明顯的標誌。
高速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使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高速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時,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實行作業交通控制,並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並按設定標誌行駛,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先行關閉交通,設定明顯的繞行標誌,及時組織力量搶修,同時報告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綠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經或企業統一規劃、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用地內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積極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先進的技術裝備,提高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水平,逐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費、通訊、監控及服務設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暢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行使,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訊設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設工程和採礦作業等,確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樑、架(埋)設管線及修建地下構築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地下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所修建、架(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五十米,立交橋匝道、高速公路連線線兩側、收費站周圍各一百米範圍內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任何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後,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橋匝道、連線線、服務區停車場內及通道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挖溝引水、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和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樑周圍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兩側隔離柵、立交橋匝道、連線線邊溝外五十米範圍內,不得挖沙、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地下開採作業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兩側進行地下開採作業除遵守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開採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響再預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護帶。
第三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外廓尺寸及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立車輛軸載檢測裝置;超過標準的車輛,必須卸載後方可通行,卸載所需費用由車主承擔。
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的車輛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應當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樁及其他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邊溝、開設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和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三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滴漏、流淌、拋灑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裝卸貨物、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高速公路作為車輛的試車場地和教練場地。
第三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臨時檢修的車輛,必須停靠緊急停車帶,並開啟車上危險信號燈,在車後一百米處放置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不能立即修復的,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拖入就近的停車場或者服務區,所需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報告,開啟危險信號燈,設定警告標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處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現場勘查收集證據完畢後,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及時清除事故現場的路障,並按照規定收取清障費。
除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救援、清障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車輛。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和清障救援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式,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為通行車輛和司乘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務。
第三十九條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機車、三輪車、拖拉機、鐵輪車、履帶式車、全掛車、輪式專用機械以及設計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查批准。確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舉行聽證會或者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費站收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取。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票據,由省地方稅務部門監製管理。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拒繳、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並責令其補交應交通行費;拒不補交的,可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設定車輛限速等各種標誌標線。
雨、雪、霧等天氣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設定明顯限制時速標誌,遇有道路嚴重損壞或者出現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以臨時調整車道,設定指示標誌;嚴重影響車輛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共同發布公告實施關閉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共同直接發布公告實施關閉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屬道路。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屬道路上設卡、收費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並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橋樑、架(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從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車輛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行駛的;
(六)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誌、標樁、界樁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和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清)除,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清)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設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挖溝引水、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動,造成高速公路及設施損壞、污染或者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對當場不能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待調查處理後車輛方可駛離。
第五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交通安全、通訊、收費、監控、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道路,是指專用於連線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的《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0月21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要鼓勵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在修建高速公路時,在保證公路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以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修改時採納了委員的這一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鼓勵在高速公路建設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對高速公路沿線的綠化應當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委員的一意見,建議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這一內容,將該款修改為:“高速公路綠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一規劃、組織實施。”
三、有的委員提出,對於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快速處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事故現場的路障,保證高速公路暢通。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增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以確保高速公路的暢通。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中關於禁止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中包括電瓶車、農用運輸車的規定不妥。隨著技術的發展,電瓶車、農用運輸車的行駛速度和安全性會不斷提高,只要符合條件要求,應當允許其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同時,有的委員提出,高速公路是現代化公路,全掛車上路行駛對交通安全影響很大,應當加以禁止。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建議刪去本條中的“電瓶車”、“農用運輸車”的規定,增加禁止“全掛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規定。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有多處內容涉及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職責,應當在法律責任中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作出規定。因此,建議採納委員的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三條中增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六、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所規範的範圍比較寬,為了使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應當給學習宣傳留有一定的時間。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條例的生效時間定為2001年1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前年中央作出加快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決策以來,我省高速公路建設進展較快,自1990年建設濟青高速公路開始,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共完成投資300多億元,先後建成了濟青、濟德、濟聊、濰萊、濟南繞城東環和北環、化臨、博萊、濟南黃河第二公路大橋等高速公路項目,到199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裡程達1359公里,成為全國第一個高速公路超千公里省份,全省東西、南北高速公路大通道基本貫通,高速公路網路基本形成。到今年年底,我省高速公路將達到2000公里,通車裡程仍位居全國前列。為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整體效能,促進高速公路的持續發展,根據高速公路全程全網、高速高效的特點,省政府於去年6月批准成立了山東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統一建設、經營和管理我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但是,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立法相對滯後,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中許多問題缺乏法律依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完善和調整。一是我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對高速公路的建設、養護、經營與管理的相關職責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範和調整;二是目前高速公路的管理體制不適應高速公路全程全網、高速、高效的特點,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調整;三是當前侵占、損壞、破壞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比較嚴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和強行闖卡現象屢禁不止,這些更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範;四是《公路法》確定的許多有關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養護、收費、路政管理等制度和原則,要求通過地方立法來進一步細化。因此,加快我省高速公路立法步伐,及時解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與高速公路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的完好暢通,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整體效能,把高速公路管理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
二、制定《條例》的可行性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立法工作條件已經成熟。其一,《公路法》為我省制定《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在《公路法》貫徹實施的兩年中,我們在執法過程中總結了一些經驗和教訓,有助於條例的起草工作;其二,近年來我們對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召開過多次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研討會。199年省政府出台的《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和1998年省交通廳公布的《山東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為我省制定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規提供了參考;其三,目前陝西、山西、廣東、廣西、江西、河北、遼寧、雲南等省已經出台或正在制定高速公路方面的地方法規,也為我省高速公路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鑑;其四,我省交通部門有健全的高速公路管理隊伍和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我們有能力有條件使《條例》得以順利貫徹實施。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高速公路行業管理問題。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和省政府[1999]第5號會議紀要的要求,結合我省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一建設、經營和管理的特點,在《條例》第四條中將高速公路行業管理確定為“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授權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這樣有利於加強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能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整體效能。
(二)關於《條例》的調整範圍。《條例》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開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這是根據《公路法》調整範圍確定的。關於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體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有明確意見,因此,在《條例》中規定“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事故處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這樣規定與我省現行的體制是一致的。
(三)關於高速公路建設問題。根據新修改的《公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全部為經營性公路的情況,《條例》第十七條對高速公路建設來源作了規定,“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貸款;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高速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轉讓高速公路經營權的收入應當納入政府財政,主要用於高速公路還貸和建設。這樣規定既拓寬了高速公路建設資金渠道,保證了高速公路資金來源,又能夠有效地防止高速公路建設中亂集資、亂攤派現象的發生。
(四)關於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職責問題。為保障高速公路企業的經營活動,《條例》在第五條中規定“取得高速公路經營權的企業,依法建設、養護、經營、開發高速公路”。同時賦予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收費、清障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關閉高速公路或限速車輛通行等必要職責。這樣有利於保障高速公路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這樣一個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逐條作了認真修改,形成了《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全省17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18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初步審議修改。會後,又組織部分委員到濟南進行了調研。法制工作室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又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認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的篇幅較長,有的規定與國家法律重複,有的條文內容交叉重複,應當作出適當的刪改和合併。因此,建議對條例草案做兩方面的處理:一是刪去國家《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而條例不作援引也不影響其內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條款: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二是合併了內容相互交叉重複的條款,將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合併為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一條;將第五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合併為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六條;將第三十五條的內容合併到第四十六條中,修改為:“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拖拉機、電瓶車、鐵輪車、履帶式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以及設計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九條;將第三十八條的內容合併到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樁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邊溝、開設平面交叉道口”,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這樣修改後,條例內容由六十九縮減為五十六條。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適應高速公路全程全網、高速、高效的特點,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整體效能,應當在總則中增加“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當堅持集中、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的內容。因此,建議將其增加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中,作為該條的第二款。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的規定與《公路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為:“國道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省道高速公路規劃,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其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建高速公路時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文物古蹟的保護。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環境、水土資源和文物古蹟”,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二條第二款。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保證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強化社會監督,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對不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實行邀請招標”的內容。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規定。
六、有的委員提出,在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和維修作業時,既要保證過往車輛的安全通行,又要保證養護人員和車輛的正常作業。因此,建議參照《公路法》的規定,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的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增加一款:“高速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高速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第二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條例中增加禁止將高速公路作為培訓駕駛員的教練場地。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高速公路作為車輛的試車場地和教練場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條。
八、有的委員和單位提出,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涉及到高速公路廣大用戶的切身利益,在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時要舉行聽證會或者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查批准。確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舉行聽證會或者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
九、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應當確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防止隨意關閉高速公路。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款:“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屬道路”,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的第三款。
十、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應當保護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高速公路的經營收入專款專用,不被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因此,建議增加一款:“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的第二款。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根據委員們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另外,對未採納的意見和建議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超限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對高速公路的路面、結構損壞很大,建議在條例中對此作出詳細的規定。修改時,對委員的這一意見認真研究後認為,超限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問題比較複雜,交通部在2000年2月13日發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對超限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的規定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沒有再作進一步的細化。
二、有的委員提出,建議在條例草案的名稱中加上“管理”的內容。修改時,對這一建議認真研究後認為,條例規定的內容不只是交通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還規定了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經營等非管理行為,對條例的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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