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

《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的通知魯政發〔1983〕90號》,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制訂的《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希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
  • 實施日期: 一九八三年八月九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為了開展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檔案內容

一、方針任務

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須根據我省對人才需求的實際情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通過考試,引導和鼓勵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壯年奮發自學,系統提高馬列主義和專業理論水平,取得高等教育學歷,以加速科學技術人才的造就和選拔,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組織機構

成立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試委員會),其任務是: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考試的方針政策,根據我省情況制定具體考試辦法;按照人才需要確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按照統一的考試標準審定並公布考試計畫;組織考試工作,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合格證書;指導民眾自學;對已經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備案、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考試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組織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和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統一考試。
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主考高等學校由省考試委員會指定。其任務是:提出有關專業的考試計畫,負責考試命題,評定成績;擬定各門課程的自學大綱,對實習、畢業論文等實踐性環節提出學習要求,選定和編寫各種教材和自學指導書;在省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上副署。各主考高等學校應根據需要配備二至三名專職工作人員,辦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教育局負責接納報名、主持考試、承辦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布置的有關考試事宜。各地、市教育局應有相應的機構,確定必要的工作人員辦理這項工作。
三、考試對象

凡常住戶口在本省的公民,除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脫產學習的成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外,不受年齡、學歷限制,均可申請報考。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某些專業,也可根據專業特點和社會對這類專業人才的需要情況,只限在職職工或專業對口的人員報考。
病殘人員報考,要根據身體條件選擇適宜的專業。
四、報名手續

報考人員須持本人工作證或戶口簿,到所在地、市教育局辦理報名手續,領取准考證。
報考者每次可報考一科,也可報考幾科。
報名費、報考往返路費、食宿費等,由本人自理。
考生報名和考試的當天(當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數),由單位給假,不扣工資,不影響評獎。
五、考試專業

根據我省對各類專業人才的實際需要和有關高等學校的辦考能力,確定自學考試專業。各開考專業的考試計畫,經全國考試委員會批准後,於考期半年前在報紙上公布。考試計畫包括必考和選考的科目、實踐環節的考試辦法、學習要求和書目、各科考試時間等。
根據各專業的特點,自學考試學歷分別為大學本科、專科。為適應知識更新的要求,各專業的考試科目、學習要求和書目,經過幾年,可進行適當變動。有變動的,要在變動一年以前公布變動內容。變動後,尚未獲得畢業證書者,考試已合格的科目,仍予承認。
六、考試方法

考試由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主考高等學校統一組織,每年舉行一至二次,具體考試日程提前半年公布。
為了統一標準,減少工作量,各開考專業的某些公共課和共同基礎課,作為統考科目,由省考試委員會組織統一考試。其他科目按專業分別組織考試。成績評定按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標準。
考試分學科進行,各門課程實行一次性考試。考試成績及格者,發給單科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但可參加下一輪該門課程的考試。按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全部科目考試合格者,經過政治思想鑑定,發給專科或本科的大學畢業證書。 
凡規定應考的課程,報考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試。過去在各類院校所取得的成績,均不得頂替自學考試的成績。為確保質量和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應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加強考場紀律。對於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認真追究,嚴肅處理。
七、成績管理

考試合格者的成績、登記表及試卷,由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檔案,統一管理。
八、社會助學

為四化培養人才,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充分發揮社會辦學的積極性。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可以根據開考專業的考試計畫,為考生開辦各種形式的業餘輔導班,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經過批准,也可以根據開考專業舉辦自修大學。各地新華書店要積極為考生供應教材和自學參考書。
九、畢業生的使用和待遇

根據國家規定,無論在職人員經過業餘自學或待業人員自學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都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待業人員由省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需要擇優錄用,按其所學專業安排適當工作。工資待遇,待業人員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十、經費

省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所需經費,從省級教育事業費開支;各地市自學考試機構所需經費,由各地市解決。
考生繳納的報考費,要用於考試,不得挪作他用。
命題、監考、閱卷人員的補助,參照高考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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