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1994年12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20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自行收取、提留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先收後支、自求平衡的原則。
預算外資金性質、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審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各級銀行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專戶儲存工作,監督各單位按時交存和合理使用預算外資金。
各級計畫、物價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審計機關負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各種預算外資金項目必須依法設立,並按規定的範圍、標準、比例收取或提留,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擴大收取範圍,提高收取標準和提留比例。
第八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對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規定計付利息。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帳戶;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在其他銀行另外開戶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的,必須存入建設銀行自籌基建財政專戶,經財政部門審查落實後,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開支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並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專戶儲存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凡符合規定用途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批核撥,確保單位及時用款。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間歇資金,在保證儲戶正常使用和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限額內進行短期有償使用,但不得用於基本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決算和其他有關報表。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十八條 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因故撤銷,其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管,不得私分、轉移、隱匿。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款額5%-15%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辦理財政專戶儲存,或未經批准在多家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的;
(二)擅自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或購買專控商品的;
(三)擅自將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支出的;
(四)私分、轉移、隱匿預算外資金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尚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7日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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