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405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除外)和社會團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收取、提取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以及以政府名義獲得的捐贈資金。
第三條財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預算外資金,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編制綜合財政計畫,使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財政部門彙編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審計、計畫、監察、物價、銀行等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根據其來源分為:體現政府職能的預算外資金,即經人大、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建立的基金或者附加資金等,以及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體現社會職能的預算外資金,即部門、單位的服務事業性收費和按照國家規定由所屬單位上繳的體現隸屬關係、主管部門管理職權的收入及其他各種收入。
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上款分類和實際情況逐項進行界定,並報政府批准。
第五條體現政府職能的預算外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政府,由單位代為收取,並全額上繳財政,實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部門按政府確定的比例,撥給代收單位手續費。手續費納入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
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批准的用款計畫執行,未經批准不得動用預算外資金。
第六條體現社會職能的預算外資金按照10%至30%的比例上繳財政,由政府調劑使用,其餘部分留給單位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單位的上繳比例由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審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原則上單位只能開設一個預算外收入過渡戶和一個預算外支出戶。對已開設的帳戶,各單位應當報財政部門重新審核認定。未經財政部門認定或者批准,單位不得擅自開設帳戶。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收入過渡戶,除每月按規定劃轉財政專戶(收費達到1000元應當及時劃轉財政專戶;零星收費收入和其他預算外收入,每月15日和月底分兩次將帳戶餘額劃轉財政專戶)外,不得辦理支出業務;支出帳戶除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
第九條以收費形式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否則繳納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並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單位預算外資金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並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不得將預算外資金交給非財務機構和人員管理,不得帳外設帳和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專款專用;
(二)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固定資產投資,須經計委、財政、審計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三)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商品房和專控商品,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放;
(五)嚴禁用預算外資金進行炒股票、炒房地產等投機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鋪張浪費的開支;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有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科目和會計制度,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故撤銷,其預算外資金劃轉財政專戶管理,不得轉移、隱匿、坐支、私分。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查處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糾正,並按《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的;
(二)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收費、基金項目,改變收取範圍和提高標準的;
(三)轉移、隱匿、坐支、私分預算外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劃轉財政專戶管理的;
(四)收費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
(五)不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偉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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