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蕪市人民政府關於工業用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隨著國家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完善,《萊蕪市人民政府關於工業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意見》(萊政發〔2006〕46號)中關於政府土地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異地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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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山東省萊蕪市人民政府關於工業用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土地礦產
萊政發27號
山東省萊蕪市人民政府
2008-4-28

法規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高新區管委會,雪野旅遊區管委會,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隨著國家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完善,《萊蕪市人民政府關於工業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意見》(萊政發〔2006〕46號)中關於政府土地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異地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為此特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城市建成區內的工業企業需要搬遷異地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
二、企業申請政府搬遷補助的,新建項目生產規模必須超過原項目。搬遷補助金額根據企業舊址土地出讓剩餘年限等情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最高不超過舊址土地出讓政府收益的60%,並且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0%。
三、市政府決定對企業進行搬遷補助的,按照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補助金額,由國土資源部門和企業簽訂《土地收回協定》時約定相關事項。
四、加強補助資金監管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與企業簽訂補助資金監管協定,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項目啟動時撥付30%,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時再撥付40%,剩餘資金在項目竣工且固定資產投資達到相關要求後撥付。新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市審計部門審計認定。補助資金使用具體監管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補充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政府以往政策規定與本補充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補充意見為準。
六、本補充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萊蕪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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